![]() |
|
|||
本报讯(记者江跃中通讯员岳明静)近日,青浦区法院审理了该区首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案件。被告人汪某无销售罐装液化气资质,仍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罐装液化气,导致爆燃炸伤一人。青浦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判决汪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对汪某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09年3月至今年8月期间,汪某在无销售罐装液化气资质的情况下,明知其低价购进的无钢瓶编号的罐装液化气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仍在其经营的个体杂货店内进行加价销售。今年8月4日,被害人何某在使用从被告人汪某处购买的罐装液化气时发生爆燃,致使其头面部、躯干及四肢被烧伤,经鉴定,构成重伤。事故发生后,汪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汪某家属主动与被害人何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
青浦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仍予以销售,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