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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冯红在新闻发布会上点评天津融资租赁司法试点政策(摄影:若玉)
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16日电: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向社会发布。中国银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冯红对天津融资租赁司法试点政策进行了点评。
冯红认为,天津市高院出台的《指导意见》以及天津市金融办等四部门下发的《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形成了天津地方融资租赁交易中物权保护体系,是天津完善支持金融租赁业发展的配套措施,是完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
冯红表示,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是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历史上标志性的事件,主要体现在:
第一,融资租赁登记制度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交易最核心的特征是债务人和所有人的分离。作为融资租赁交易法律依据之一的《物权法》,未设立普通动产登记制度,但其有关善意取得制度和有关抵押权和租赁权冲突的解决规则的规定,使得出租人所有权的维护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物权保护不够充分,影响了出租人所有权的实现,这一点制约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冯红介绍,在实践中,为了避免善意取得制度对租赁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租赁公司通常需要发挥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来管理和控制租赁的资产,比如:有的租赁公司通过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自己,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方式,来防范承租人非法处置租赁物的风险,以降低损失。这些方法虽然对保护物权和防范善意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有一定的作用,但却大大提高了管理成本,其实际效用也十分有限。如何通过一个拥有高度公信力和权威性的平台确认金融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成为影响整个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二,地方性法规对完善租赁物权登记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人民银行融资租赁登记系统投入使用以来,越来越受到业界的关注和重视。这一系统可以解决融资租赁业务中两个关键性的问题,一是租赁物权利状态的公示问题,有助于当事人规避交易风险;二是在租赁物被转让和抵押的情况下,为判定第三人是否属于善意取得提供标准和依据。
冯红谈到,从促进租赁业长期发展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立法赋予人民银行“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的法律效力,并强制实施使用和查询,这是解决融资租赁物权保障问题比较可行的办法。但立法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在现实情况下出台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均可以推动推广融资租赁的登记,在租赁业界和金融系统丰富租赁登记及查询的商业实践。有利于保护出租人的合法权利,维护交易安全,并推动租赁登记法律效应的建立和立法进程。“天津出台的这两个文件可以说是迄今为止在这个方面取得的最重要突破,必将对各地出台相应的司法政策,推动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的登记使用起到积极的示范效应。”她说。
第三,行业协会可以在完成完善物权登记制度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国银行业协会2009年成立了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把推动租赁物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在人民银行融资租赁登记系统上线以后,积极在成员单位中推广使用。截至目前,17家金融租赁公司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行融资租赁登记的业务额已近4000亿元,有效扩大了融资租赁登记系统在社会上的影响,提高了其公信力。
冯红认为,此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指导意见,为中国银行业协会推动融资租赁物权保护工作提供了良好契机。一是可以借鉴这两个文件的要求,研究制定行业自律性的文件,进一步提倡租赁公司做好融资租赁的登记和查询工作,规范登记行为;二是可以借助协会的平台,在整个银行业范围内宣传扩大融资租赁登记系统,提高其认知度和查询量,使之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三是可以和相关部门一起通过专题研讨会等形式总结天津先行先试的经验,推动北京、上海、深圳等融资租赁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出台类似的法规和规章,进而推动全国范围内的立法进程。
冯红最后表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启动了《融资租赁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今年上半年“一行三会”下发的《关于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肯定了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的作用,要求加强宣传。这些举措充分说明了有关政府部门已经看到租赁物权保护在融资租赁业发展中的重大作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天津市金融办等四部门适时出台了相关政策,为建立健全融资租赁发展政策体系做出了又一次有益的尝试,进一步体现了天津打造国内融资租赁产业集散地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