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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天津市有关部门近日依据2010年本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人均劳动报酬标准,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提高本市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提高的具体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101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680元;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261元。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护理费继续由区县财政负担,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护理费由市财政负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护理费的伤残民兵、民工参照此规定执行。
享受护理费的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民政部门评残发证的国家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的工作人员),其护理费仍由原单位发放,护理费标准参照此标准执行,经费由原开支渠道解决。(今晚报记者解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