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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市发改委昨日转发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据悉,本市教育主管部门还将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监督检查,将幼儿园收费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和每年开展的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重点内容之一。
根据《暂行办法》,幼儿园收费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同时,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根据《暂行办法》,本市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同时,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收费政策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同时,本市还将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许可证年审,对违反规定的,将不再核发收费许可证。(记者孙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