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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上午9时,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公开开庭审理了陈某、许某等十名被告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及盗窃一案。这是自201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我市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全国第三起该类案件。
2010年6月,本市无业男子陈某、许某预谋盗窃网络游戏账号、密码,由许某提供二十余台电脑设备,陈某负责获取木马病毒并实施盗号。许某雇用本市男青年朱某、韩某,陈某之妻杨某雇用山东省男青年崔某,协助陈某、许某登录多款游戏“喊话”,吸引玩家注意,诱使玩家点击其预先设置的带有木马病毒的网址,从而盗取玩家的游戏账号、密码。
2010年6月至2011年6月,陈某先后通过河南省男青年蔡某及黑龙江省男青年王某从安徽省男青年吴某、辽宁省男青年韩某等人处获取“QQ华夏”“龙之谷”“QQ西游”“地下城勇士”等游戏的木马病毒。陈某在朱某、韩某、杨某、崔某等人的协助下使用该木马病毒在网络游戏中盗取游戏账号、密码,再通过蔡某、王某将盗取的游戏账号、密码交给吴某、韩某等人。吴某、韩某等人以每个游戏账号、密码2至8元人民币的价格通过网上银行按照盗号数量支付蔡某、王某钱款。蔡某、王某扣除部分钱款后转交给陈某。而后,吴某、韩某等人再将游戏账号、密码加价出售他人,获取违法所得。其相互配合,分工明确,从制作、传播木马病毒到盗号、销号已形成完整产业链。
经公安机关侦查,仅2011年5月下旬,陈某等人就盗取网络游戏账号、密码622组。陈某等人通过盗取游戏账号和密码共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7万余元。此外,崔某还曾于2011年8月下旬至9月下旬,利用在河西区一网吧担任收银员之机,多次窃取该网吧经理李某和带班经理郝某现金及其他物品,价值人民币5000元。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蔡某、王某、许某、杨某、朱某、韩某、崔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告人吴某、韩某的行为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告人崔某的行为另构成盗窃罪。(通讯员西研记者王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