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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神户地方法院11日裁定,西日本旅客铁道公司前社长山崎正夫因2005年一起重大列车脱轨事故所受罪名指控不成立。
法官强调,尽管山崎个人不构成“业务过失致死伤罪”,他充任总裁的日本第二大铁路运营商没有采取符合人们期望的安全措施,是事故成因。
检方主张判3年监禁
2005年4月25日早晨,福知山线一列快速通勤列车在兵库县尼崎市一处弯道因没有减速而脱轨,两节车厢撞入路边一栋公寓楼,司机和106名乘客死亡、562人受伤。那是自1987年日本主要铁路网私有化以来最严重的事故。
日本国土交通省事故调查委员会认定,事故主观原因是司机失职,没有按照规程减速;客观原因是沿线没有安装能强制减速的列车自动停车系统(ATS)。
检察部门2009年7月提起诉讼,认为山崎理应清楚事故风险、却没有要求下属在事故地点安装防脱轨系统,主张法院判处他3年监禁。
山崎现年68岁,1996年至1998年在西日本铁道分管安全生产,2006年2月出任社长。发生事故的弯道1996年12月经过改造,变得更急。
企业有责个人开脱
本案的主要争论点在于山崎是否应该预测到事故的危险性并在现场设置ATS。
审判长认为,“列车以可能倾翻的速度进入弯道不属于可预测范围,具体的可能性并不明确”,并指出“像事发现场那样的弯道为数不少,被告身边的人也没有关于危险性的建议”,否定了可预测事故的可能性。法庭还认为当时铁道公司并没有在计算各弯道危险性的基础上配置ATS,也没有安装该系统的法律义务。
法官说,西日本铁道采取的安全措施“没能达到人们期望的程度”。只不过,运营商方面的责任不会影响法官对被告个人责任的判断。
宣判后,山崎声明:“我将继续致力于回应事故受害者的诉求和促进生产安全。”
旁听席上,一些受害者家属对判决失望。其中一人告诉日本共同社记者:“判决结果完全错误。我担心,这会诱使企图规避事故责任的企业仿效。”
教训深远
西日本铁道高管
每年向遇难者谢罪
山崎正夫案在日本引发关注,因为被告并非重大公共交通事故发生时的直接操作人员,而是运营商的高级管理人员。
共同社认为,无罪判决可能会影响神户法院日后对井手正敬等3名前社长的审理。井手同样被诉犯有业务过失致死伤罪。
脱轨事故发生后,西日本铁道主要高管引咎辞职。井手等3名前社长因在任时没有充分考虑安全而被追究责任,退回部分年薪。除巨额赔偿,西日本铁道每年4月25日在事故发生地举行纪念活动,现任高管向遇难者及其家属再次谢罪。日本媒体每年报道纪念活动,提醒人们不要忘记惨剧,更加重视铁路安全。
另外,福知山线列车脱轨事故促使日本修改《铁道事业法》,规定铁路运营商必须在沿线安装列车自动停车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