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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保险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气会现场。陈永良摄
记者了解到,自2009年10月1日新保险法实施以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车辆保险案件151件,其中77件为私家车险理赔纠纷。
该院副院长宋学东介绍说,总体看来这类案件具有数量多、专业性强、涉及面广、个案差异大等特点。案件起因多为车主不满保险公司理赔结果而起,即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或者本车损害、车上人员伤害。当车主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援引保险合同条款主张全部或部分免责,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车主只能寻求诉讼解决途径。大多案件都涉及到合同条款,尤其是其中专业术语的理解、解释和效力问题,也涉及到鉴定评估程序及时规范等问题。
“这些纠纷可以通过法院的案件审理来加以解决,但坦率地说,避免纠纷产生才是根本。作为司法机关,我们在审理过程中将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合理解释合同条款,依法、审慎地处理好此类案件,同时,还将不断加强此类案件的调查研究和经验总结,”宋学东表示,“对于此类案件中反映出来的较为突出的问题,我们将定期与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协会等进行沟通,争取最大程度维护私家车主的合法利益,并且能够防范此类纠纷的更多发生。”
宋学东说,首先,建议保险公司严格按照保险法、保监会相关规范性文件、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自律管理文件的要求,一要进一步加强车辆保险产品的内外管控机制,严格车辆保险合同的制作,规范电话、网络销售的操作规程;二要充分认识到自身与普通车主之间在缔约能力和专业水平上的差异,对于保险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三要及时规范事故发生后的定损评估工作,做到不刁难、不推诿、不拖沓,并通过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形式提高评估的公信力。对于定损结论与车主预期相差较远的,要多做解释工作,并告知救济的途径。
其次,建议保险监管部门要不断加强行业监管。目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已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希望该示范文本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后尽快予以完善并出台,有效解决社会反响强烈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免责过多”等问题。
再次,私家车主的投保风险意识也至关重要。车主要尽可能多地了解保险产品相关知识,如对条款的理解有疑问,应及时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解释,同时注意妥善保管保险合同,注意证据的固定等。出险后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配合做好定损、理赔等相关事项。
“本着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态度,请谨慎驾驶车辆,坚决抵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载行驶、私自改装车辆、逃避车辆年检等严重违法行为,”宋学东特别强调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