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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年1月13日
地点: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
案由:劳动报酬纠纷
案情:农民工刘仲凡通过微博发布讨薪诗后,诉求被告营中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共计13057元。被告营中营公司认为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因原告工程质量存在瑕疵,应当扣除一定的工程返工费后,再就余额进行支付。
微博讨薪引发三起诉讼
“民工苦、民工累,背井离乡把钱赚,累死累活大半年,老板差我万多元……民工讨薪实在难!”
自去年11月起,一个网名“讨薪寒”的人发布多篇微博讨薪,网友广为转发,媒体记者跟进,引发社会对这起民工讨薪案件的高度关注。在岁末年初众多热门话题中,“微博讨薪”显得尤为沉重。
“讨薪寒”真名刘仲凡,是一位重庆籍农民工。从2011年初开始到2011年9月,刘仲凡在重庆营中营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从事房屋装饰工作。
到2011年12月,刘仲凡尚有13057元款项尚未拿到。多次催收未果后,刘仲凡在微博上发布讨薪诗求助,并取了“讨薪寒”这个意味深长的网名。
发布讨薪诗后,刘仲凡先到重庆市江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经过调查后,江北区社保局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营中营公司及时支付刘仲凡工资13057元。
营中营公司不服江北区社保局的限期整改指令书,向重庆市江北区法院提起诉讼。
营中营公司认为,被告江北区社保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错误地把刘仲凡与营中营装饰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把装饰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劳务费认定为工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该公司因此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
刘仲凡也起诉营中营公司认为,依照营中营公司出具的欠条,营中营公司拖欠刘仲凡工资共计13057元,请求法院判令营中营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另外,刘仲凡还起诉营中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认为自己在讨薪过程中遭到殴打,鼻梁被打断,故诉求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7426.08元。
拖欠款项性质之辨
在庭审中,双方对营中营公司欠付刘仲凡13057元款项没有异议,但对于该笔款项的性质有异议。
营中营公司认为双方是劳务合同关系,营中营公司所欠付的是劳务费。其理由是:第一,三张收条中明确载明了款项的性质是“人工费”,其实质就是劳务费;第二,刘仲凡是自备切割机,到营中营公司从事墙砖和地砖的铺设工作;第三,刘仲凡上下班时间都很自由,公司没有专门安排刘仲凡的上下班时间,只要刘仲凡完成公司交给的装饰装修工程即可。由于双方系劳务合同关系,又因为刘仲凡在施工中产生工程质量瑕疵,所以需要在劳务费中扣除一定的工程返工费后才能支付余额。
刘仲凡认为双方是劳动关系,营中营所欠付的是劳动报酬。理由是:第一,从营中营公司举示的三张载明了款项性质为“人工费”的收条来看,营中营公司向刘仲凡支付工资的时间大致一致,金额大体一致;第二,刘仲凡受营中营公司的指派,营中营公司安排刘仲凡到哪个工地做工,刘仲凡就要到哪个工地做工;第三,虽然营中营公司没有刻意安排刘仲凡的上下班时间,但实际上刘仲凡都是按照一般上下班的时间来做工。
法院未对此案当庭宣判。
农民工讨薪遭遇三重障碍
本案反映出,农民工在通过诉讼程序讨薪时会遇到三重障碍。
讨薪心情很急,但走程序很慢
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讨薪,首先要确定举证期。本案在协商确定举证期期间,被告坚持主张至少15天的举证期才能保证其合法程序权利,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指定举证期不得少于30日,除非双方能够对举证期达成一致意见,故以双方协商确定举证期来确定开庭时间的效率最高。其次是诉讼过程中的许多程序性因素,如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申请笔记鉴定等,管辖异议至少需要10天的生效期,鉴定申请的过程更显得不可控制。最后是一审判决生效以后15天的上诉期间。
可见,一个讨薪案件,即便法院当天立案,立即安排协商确定举证期,当天宣判,当天移送上诉案卷,二审亦当天宣判,当天执行到案款,至少也需要45天的诉讼周期。这种程序上的冗繁与农民工急迫讨薪回家过年的心理之间产生了强烈的反差。
欠薪行为很恶劣,但入罪很难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因该罪名的限制性条件存在法律适用障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难以在该类案件中发挥作用。
首先,用人单位提出抗辩认为,农民工因工作瑕疵产生的损害赔偿应当从劳动对价中抵扣后再就余额进行支付。这种抗辩明显不属于“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因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该类案件中难以发挥作用。
其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适用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法律关系,而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正是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因此,拒不执行劳动报酬罪在本案中无用武之地。
干活拿钱看似简单,性质很难厘清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该两条规定赋予了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监察的法律职责,但是由于该两条对报酬性质表述为“工资报酬”,故劳动保障部门仅可在劳动争议纠纷领域发挥监察职责,而对于劳务报酬领域,法律提倡按照合同法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诉讼进行处理。
在本案中,营中营公司正是基于该理由,认为在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尚不清晰的情况下,劳动保障部门直接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属于歪曲事实真相的认定,因此诉求法院予以撤销。
从农民工的角度去考虑,无论双方是劳动报酬还是劳务费,作为农民工的血汗钱,营中营公司都应当及时支付。老百姓朴素的讨薪思维与劳动监察只能在劳动争议领域有所作为的现实之间有着一道鸿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