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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金元宝都是我的了 |
天津北方网讯:洗浴中心的保安员利用代客泊车的机会将客人的价值近60万元的汽车盗走,经河东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而在另一起案件中,快递公司的职工利用派送快件的职务便利,将一套十二生肖金元宝据为己有,却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两起类似的案件,为什么罪名不同呢?公诉和审理两案的检察官和法官对此进行了解析。
案例一
偷走大奔保安获刑12年
吴某和何某今年都20多岁,分别从东北老家来到本市河东区某洗浴中心打工。2011年1月22日17时许,吴某与何某在闲聊中说起,不想在洗浴中心干了,想要偷辆好车回老家去。何某一听正合心意,二人一拍即合。
于是,吴某利用在洗浴中心担任保安的便利,以帮助来此洗浴的客人杨某停车为由,将其汽车钥匙要走,并存放在洗浴中心前台。然后,吴某让何某到宿舍收拾行李,待其偷车后一起逃走。
当晚18时许,吴某以挪车为由从前台将客人杨某的汽车钥匙要走,将其奔驰牌轿车盗走。随后,二人驾车窜至河北省,将车内存放的两台笔记本电脑变卖,获赃款3900元,后挥霍一空。
1月26日,二人驾车来到齐齐哈尔市高速路一施工工地附近时,发生了交通事故,由于车辆被撞坏,二人弃车逃走。经鉴定,被盗的奔驰牌轿车价值59万余元,被盗的两台笔记本电脑价值近万元。
1月31日,吴某和何某来到了齐齐哈尔市火车站附近一家旅店,二人商量准备抢劫汽车逃亡至满洲里的俄罗斯边境,于是在当天下午购买了准备抢劫时使用的电棍、线手套、黑色头套和折叠刀等物。同年2月1日当晚,越想越觉得无路可逃的吴某向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于当日带领民警将何某抓获。
最终,河东区人民法院以吴某、何某犯盗窃罪、抢劫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2年半和12年。
案例二
侵吞财物快递员被判职侵罪
陈某是天津市某速递物流公司北辰分公司职工,负责特快专递邮件的投递工作。
2011年8月的一天,陈某以女友的名义,向央广幸福购物有限公司订购了一套招财进宝十二生肖金元宝(价值4.7万余元)。8月15日,央广幸福购物有限公司通过特快专递发货至北辰区高峰路邮局。同年8月17日9时许,陈某利用取件派送的职务便利,将上述物品据为己有。
据陈某交代,作案前一个月,他曾因工作失误将其负责投递的一件物品丢失,根据公司规定需要赔偿两万元。于是陈某策划了这起补救行动,以自己女友的名义通过电视购物订购了十二生肖金元宝。
两天后,陈某发现货物已经到达公司分配房间,正在准备派件,便进入房间,趁人不备将金元宝藏在衣服内逃走。为了尽快销赃,陈某谎称回家取手机,驾车到北辰区一家废旧首饰回收店销赃。
当天,陈某装作若无其事的样子回公司上班,结果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其车内将全部赃款起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已退赔全部赃款,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陈某家属已将赃款4.7万余元全部退回。
检察官说法
保安员无泊车职责是区分关键
河东区检察院检察官分析,职务侵占罪、盗窃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体要件、犯罪对象和一些客观因素。从犯罪主体而言,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且是单位正式在册或在编人员;而盗窃罪的主体不需要具有特殊身份。
从犯罪对象方面而言,职务侵占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在陈某一案中,快递物品虽然属于收货人所有,但正处于快递公司管理及运输的过程中,快递公司有保管职责,应以单位财物论;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行为前不为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财物。此外,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这里的职务便利指的是工作中主管或管理公共财物的权力;盗窃罪则是使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
泊车一案中,保安员不具有为顾客泊车的工作职责,仅利用对工作环境的熟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应纳入盗窃罪的范畴。北辰法院法官王亚伟表示,盗窃罪的罪状仅为“秘密窃取”。窃取型职务侵占罪的罪状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加上秘密窃取。因此在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秘密窃取的前提。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虽然也可以窃取,但此时不是职务侵占行为,而是一般盗窃行为。新报记者张家民实习生信华通讯员杨蕊于翔刘志敏赵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