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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七天长假刚过,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的干警即以饱满的工作热情进入工作状态,对那某某盗窃案、李某、赵某贩卖毒品案以及杨某贩卖毒品案等进行审查批捕工作,并于1月31日对上述三案四人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犯罪嫌疑人那某某(男,27岁),辽宁省大连市人,现无业。2011年11月底,那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丁字锥等作案工具窜至本市河东区天星河畔广场,采取撬车锁手段,将被害人邢某某电动车盗走。2011年12月4日12时许,那某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市和平区某单位院内,将被害人刘某、李某停放在存车棚内的电动自行车车锁撬开后盗走。同年12月15日12时许,那某某再次窜至和平区某单位院内,采用相同手段,将被害人周某停放在存车棚内的电动自行车盗走。据犯罪嫌疑人那某某供述,其把窃得的电动自行车在不同地点变卖,所获赃款已全部挥霍。经有关部门鉴定,上述四辆被盗电动自行车共计价值人民币2700元。
犯罪嫌疑人杨某(男,21岁),天津市人,无业。2011年12月31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在本市和平区某小区门前,向吸毒人员王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68克,获毒资500元,后被民警现场抓获。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31岁),天津市人,无业。犯罪嫌疑人赵某(女,28岁),天津市人,无业。二人系对象关系。2011年12月31日凌晨0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伙同赵某,在南开区某大厦门前,以人民币26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某贩卖毒品冰毒一袋(经鉴定重量为4.88克),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过认真仔细阅卷、复核证据及前期准备工作,31日(正月初九)上午,侦查监督科多名同志驱车来到位于北辰区的和平区看守所开展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工作。讯问工作结束后,同志们顾不上休息,立即对案件进行审结工作。当天下午,侦查监督科同志向主管检察长汇报了上述三起案件审查意见。
经过认真讨论研究,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依法决定: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那某某,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李某、赵某、杨某。(记者赵首蕊 通讯员何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