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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记者从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1年,全市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呈总体上升趋势,1月至11月共新收一审民事案件103697件,同比上升10.38%。上升原因除受社会格局调整,宏观政策变动,城市化进程加速的影响外,新法出台也是各类民商事案件增加的主要原因之一。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猛增
据介绍,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类型随着时间、地区、法律、政策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去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呈现迅猛增加态势。2011年1月至11月,新收一审该类案件11570件,同比上升32.29%。据市高院民一庭庭长刘莉介绍,造成该类案件增长有三个因素,一是因为本市机动车数量增长较快,道路拥挤,事故频发,此类案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较长时间内还将呈增长趋势;二是交通事故肇事者以车辆投保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责险为由,自行赔偿的主动性比较低;三是保险理赔制度上存在诸多限制,在其他纠纷化解机制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受害人诉至法院要求保护的案件仍将日益增多。
房地产纠纷案增多
另外,房地产市场新政引发房地产纠纷大幅增长。2011年1月至11月,全市新收一审房地产开发经营类案件3618件,同比上升94.73%。据刘莉介绍,由于二套房首付和贷款利率都发生变化,以及二手房交易契税的增加,导致购房人的支付能力受到影响,涉房地产纠纷增加。而交易双方往往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的现象,交易知识匮乏、防范风险意识淡薄,导致矛盾凸现。
除此之外,婚姻家庭继承类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市高院副院长张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2011年1月至11月婚姻家庭类案件近两万件,占了全部民商事案件将近20%。婚姻家庭继承类案件虽是传统民事案件,但在新形势下审判实践呈现出新的难点。一是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问题,涉及房产、公司股权、对外债权债务等,不仅要适用相关法律,还要考虑有关的政策、公司法的规定以及案外人权。同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往往事实不易查清;二是继承纠纷的争议也多集中在对房产的分割上,并呈现出与分家析产纠纷、房屋拆迁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等交叉影响的状态,经常涉及继承份额的确定与转移、拆迁利益的分配、诉讼时效等疑难问题。
婚姻家庭案的焦点与难点
张勉副院长介绍说,婚姻家庭案件的矛盾主要集中在财产问题上,财产争议中又以住房和股权为主,占了离婚案件中的百分之六七十。特别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婚姻家庭纠纷出现了新的难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财产的分割要基于出资,基于当事人明确的态度和意思表示,基于双方的约定等。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就要考虑出资状况,以及婚姻关系存续的长短,婚姻解除的原因和背景等。更大量的是双方的约定,过去强调婚前财产约定,现在婚后约定一样有效,所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现在很少有一方在婚姻之前就把房子买好的,一般都是单方出一些钱,双方再共同贷一些钱;有的是双方出一些钱,再以一方名义贷一些钱;也有的是一方先把首付付了,贷款再由双方共同来还……形式多样,变化也很多,每一种情况在司法解释三里都有解释——这种情况归个人,那种情况属于共有,还有一种情况要按比例分配……说到最后是老百姓对这样的情况还没有准备好,在双方感情还不够牢固的时候,都担心将来一旦婚姻出现问题,财产会受损失,于是就只能是先把利益关系明确,明确不了的就上升为法律纠纷。所以我们不能排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一些新规定对婚姻家庭案件上升的影响。
本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的文明,当事人素质的提高,对待离婚本身的争议已经不大,即使到了法院,也不会因为双方在离婚态度上的强硬或坚决,给判案增加难度。人们对婚姻的态度宽容多了,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家庭案件还在持续上升,《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是主要原因。也就是说民事案件也离不开利益原则。
张副院长说,婚姻家庭案件第二大难点是百姓的财产状况越来越复杂化、多元化,比如有钱置产的时候,不一定置的都是本地产,也有外地产,甚至境外产,在离婚的时候都会是分配的难题;还有的购置的是一些饰品、收藏品或者其他有价财产,比如一方有嗜好,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些有价财产,可另一方没有,但东西本身是有价值的,法律又不以嗜好为判断的价值取向,所以这也是法院判案时的难点:定性难,作价难,归属更难。
当然,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最难的是股权分割,如果是夫妻共同开的公司还好办,但大多数时候股东有外人,股权的问题主要看收益,所以价值体现过程中比较复杂。法律又没有更具体的规定。更难的是股权当中还有分公司、子公司等,处理起来非常复杂,难度也很大。
所以总体上说婚姻家庭案件看似简单,实际上越来越复杂,婚姻家庭案件解决的前途还是借助于双方协商,和平解决。张副院长说,从一年多出现的案件来分析,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还是坚持以调解为主,过去都是以调和为好,但现在来看,调离也为好,和平分手,这样可以少走司法程序,因为到了法院对于这么复杂的财产关系,也很难说哪种判法是最准确的,只能是定性准确,分配相对准确,这样就会导致百姓接受和理解上的误差。张副院长说:“我个人感觉,婚姻家庭制度中国跟西方不太一样,所以导致这类案件将是我们今后普通案件中需要重点研究的案件类型,因为它与老百姓联系密切,在当前情况下一是准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另外,客观上正面引导当事人理性地、和谐地解决婚姻中出现的问题。到了法院,我们也会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让当事人自主解决矛盾。目前看,因为法官都是尽力在帮助当事人解决矛盾纠纷,因此大量的婚姻家庭案件最终还都能够息诉,老百姓也基本满意。”
张勉副院长还提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将引发房屋增值如何确定等新的争议问题。另外,2010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也导致侵权类案件的增长。除交通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之外,侵权案件领域的新类型案件也将不断出现,夫妻间侵权案件、公路设施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也会逐渐增多。作者:本报记者江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