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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名已过知天命之年,靠摆地摊修脚为生的男子,谎称自己能治好智力残疾女子的子宫肌瘤,然后与该女子一起回家,以治病的名义侵害该女子,致其大出血。日前,本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修脚男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赔偿该女子经济损失人民币1.4万余元。
许亮今年55岁,系本市人,在河北区某地摆摊修脚。2011年4月的一天下午,许亮在摆摊时遇见梁洁。梁洁在与许亮闲谈中透露自己患有子宫肌瘤病。说者无意,听者有心,许亮听完后便告诉梁洁,他就能治好这种病。梁洁信以为真,于是,两人一起来到梁洁家中。到家后,许亮以治病的名义侵害梁洁,致其大出血。
随后,梁洁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她在医院里报警,听闻此事的护士担心许亮逃跑,把楼道内的铁门锁上。很快民警赶到现场将许亮当场抓获。经鉴定,梁洁身体所受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法庭上,梁洁提供残疾证,证明其属于多重四级残疾(智力四级、视力四级)。而许亮的证据证明,他系精神三级残疾。但经鉴定,许亮案发时无精神病,其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有辨认及控制能力,有完全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许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伤害一个患有轻度弱智的人会不会在判决时加重刑罚?本市才高律师事务所翟晓键律师认为,所有刑事案件的判决都应遵守罪行法定的原则,即被告所犯罪行在法律上是否规定了加重情形。本案中许亮的故意伤害罪成立,该罪的罪名没有特别规定对弱智人群的伤害要加重处罚。只是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判处的刑罚要根据被告人作案的手段、动机以及是否具有法定减轻、从轻或加重、从重的量刑情节以及其他酌定的量刑情节具体量刑。
本案中的许亮是一个精神病患者。精神病患者对他人的侵害,是否要负刑事责任呢?这一点,我国刑法有明确规定,分三种情况:一、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精神病人作案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对他人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二、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三、精神病人在作案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中,经法医鉴定确认,许亮虽是精神病人,但其作案时精神是属于正常的,依据刑法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没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记者张家民实习生信华通讯员王琪张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