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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昨天获悉,为进一步提高乡村旅游发展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蓟县正式出台《蓟县乡村旅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开始施行,原《农家院旅游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规定》要求,旅游特色村的各项建设应严格依规划进行;县、镇乡、村要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定期签订镇乡、村、户三级安全保障体系责任书;县旅游局组织乡村旅游经营者进行服务质量认证、等级评定和复核,加强检查力度,与治安管理挂钩;工商、卫生、环保等10余个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搞好对接服务。
《规定》提出,旅游经营者对污水和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达标方可排放。经营乡村旅游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建筑和附属设施、卫生、交通、通讯、安全防范、内外环境、服务项目及质量等要合法并达到相关标准;管理和服务人员身体健康,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技能。
此外,与酒店、旅店管理相同,《规定》要求农家院同样实行“旅游者住宿实名登记制度”,设立安全机构或专人,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违反《规定》的,将由县旅游局依据《天津市旅游条例》予以处罚。
近年来,蓟县逐步实现乡村旅游产业的规模壮大和规范提升。目前,全县乡村旅游已发展到11个乡镇,市级旅游特色村(点)104个,休闲农庄7个,乡村旅游经营户1260个,各种采摘园4800亩,垂钓园50个,从业农民4万余人。2011年,全县乡村旅游共接待游客139万人次,直接收入1.6亿元。(记者陈欣通讯员闻强张绍伟李鹏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