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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年过七旬的老母将自己的房屋卖给女儿后,以当时不知道房价远远低于市场价值为由,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双方的买卖协议。虽然一审判决支持了她的诉求,但在二审审理中,众多事实表明在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前,老母已经知晓房屋当时大概的市场价值,且其没有在法律规定的一年除斥期内行使撤销权。因而,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审中老母的诉讼请求。
“60后”的张丽(化名)为本市河西区一教师。2009年5月22日,她和自己年过七旬的母亲签订了一份《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约定购买母亲名下一套建筑面积为37.85平方米的房屋,价款为人民币8万元,纳税依据则为人民币26.6万元。协议签订后,张丽向有关部门上缴了契税、转让手续费、土地出让金等。后那8万元购房款一直在张丽处保存。同年6月4日,张丽获得了房地产管理局下发的房地产证,正式成为该房屋的主人,后其母以得知房屋交易价格与实际价值相距甚远为由,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及女儿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房地产证。在案件审理中,不知为何张丽之母又撤回了起诉。然而没过多久,其再次起诉,要求将那份房屋买卖协议撤销,房屋重新归其所有。
一审审理中,张丽之母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委托中介机构对诉争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为:该套房屋在售卖时的市场价值为34万元人民币,单价为8983元/平方米。一审法院认为,张丽与其母签订的买卖协议显失公平,且该笔房款一直由张丽掌握,与常理相悖,故对其母的诉求予以支持。
本案在进行二审审理中,张丽请到了两个重要证人出庭作证,一个为老母的侄女,另外一个为老父的侄子。二人均表示,在房屋进行买卖前,张丽之母已经知道了诉争房屋市值超过20万元。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张丽已经取得了房地产证。另外我国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老母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在一年的除斥期内行使撤销权,业已丧失了要求撤销或变更的实体权利。因此,老母要求撤销她与女儿之间房屋买卖协议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此外,双方以8万元的“超低价格”成交诉争房屋,母女亲情是一个重要原因,有其“合理基础”。而正是基于这份骨肉亲情,张丽向法院表示有责任赡养生母,使其安度晚年,诉争之房由老母继续居住,该承诺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予以照准。综上所述,法院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老母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记者王学军通讯员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