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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业主购买新房后,刚将地板铺设完毕,卫生间便发生污水外溢,将地面损毁。业主遂将开发商、物业公司及建筑公司一并推上被告席。虽然该业主可以证明地板被泡是由下水管道堵塞导致,却无法证明堵塞物是施工过程中留存的,其诉求因此被南开区法院判决驳回。
市民江某在本市南开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据江某称,2011年6月4日,江某装修房屋完成地板铺设。当月7日上午9时,江某家的主卫生间坐便孔及两处地漏都向上溢污水,致使新装修的地面损毁。物业即派人于当日下午抢修疏通管道,后从卫生间排污主管道内掏出一大团电线及半截废弃饮料瓶。江某认为,该堵塞物只能是在建筑物施工期间存留,为此,江某将房屋开发商、物业公司及建筑公司三家单位一并告上法庭,索赔维修地面及房屋租金损失共计3.6万余元。
诉讼中,被告开发商及物业公司表示,其于2011年3月15日对房屋进行验收并办理入住手续。在发生污水外溢事件前,已有五户业主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过程中均有可能形成隐患,造成此次堵塞发生。所以,原告的损失应由堵塞物的抛弃方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被告建筑公司也提出,其作为该处房屋的总包方,对于管道保修期是2年,保修责任不包括对管道堵塞的疏通。而且堵塞物是家装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建筑过程中并未使用过。此外,该公司还提出,其在将房屋交付前做过通水试验,管道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综上,不同意原告诉求。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堵塞物是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留存在卫生间下水主管道内的。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南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