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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从本月起,天津市扩大了住房保障“三种补贴”保障范围,连日来,许多市民前往区县房管局咨询、申请,其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认定成为关注的焦点。昨日,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对“三种补贴”申请家庭住房面积认定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家庭住房面积认定
(1)申请家庭无住房,户籍落在父母或子女之外住房处的,不分摊住房面积,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3年之内从父母、子女住房处迁入申请地户籍的情况除外。
(2)申请家庭中有“老少三代”,或有两个以上(含)年满16周岁异性子女的,申请租房补贴时,其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的准入标准可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30%,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申请家庭有住房(包括集体土地上自有住房)的,按其名下住房认定。如发生特殊情况,如申请家庭住房因自然灾害、火灾等造成无法正常居住且无力进行修复的,须提供区(县)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申请租房补贴时,可不认定现住房面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补贴家庭住房面积认定
(1)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家庭现住房面积认定方法原则上与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现住房面积认定方法相同,但对“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的家庭申请实物配租补贴时,申请家庭住房面积仍认定原住房面积。
(2)申请家庭有现住房或原住房被征收(拆迁)、出售、置换的,认定为家庭现住房面积。
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父母或子女现住房或被征收(拆迁)、出售、置换住房处的,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按户籍所在地父母或子女住房面积分摊认定。
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兄弟姐妹现住房或被征收(拆迁)、出售、置换住房处的,须核查该处住房原产权人或承租人,如原产权人或承租人为申请人父母的,仍按户籍地住房面积认定,并按该住房落户情况,按比例缴存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住房等价款或售房款;如原产权人或承租人确为兄弟姐妹,不认定该户籍地住房面积,但须核查该家庭户口迁移情况或父母住房情况,并按父母名下住房认定住房面积,缴存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住房等价款或售房款。
申请家庭无住房,申请家庭落户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外现住房或被征收(拆迁)、出售、置换住房处的,不认定该户籍地住房面积,但须核查该家庭户口迁移情况及父母住房情况,并按父母住房处认定住房面积,缴存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住房等价款或售房款。(首席记者邵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