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近日,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盗窃一案,经法院审理后,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不仅使这个性质恶劣的扒窃惯犯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而且也从重从快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全力维护了社会稳定。
经查: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扒窃被判刑,但其仍不思悔改,刑满释放后不久继续实施扒窃犯罪活动。2012年1月,王某某与同乡在天津市河西区某街道附近对他人实施扒窃作案时,被途径此处的被害人李某某及赵某某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即大声对被窃者进行提醒,致使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扒窃未逞。王某某等人心生怨恨,遂持砖块、皮带等物对李、赵二人进行殴打,致李头部受伤。后又将李某某骑行的燃油助力车点燃后逃逸。
经法医鉴定,李某某头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其燃油助力车被烧毁报废,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012.4元。两天后,王某某尾随被害人赵某某至河西区某地铁站附近,并趁其不备将其放在外套口袋内的手机窃走,后被李、赵二人发现并报警,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
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全面细致地审阅了案卷、讯问被告人,发现本案被告人不仅恶意隐瞒其前科情况,而且此次作案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承办人仅用三天时间就审结此案,并及时以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同时考虑被告人此次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影响严重,遂作出上述判罚。
通过办理该案,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一方面,在遭受犯罪分子侵害时,被侵害者不能带头躲闪逃避,唯恐惹祸上身,这样会使犯罪分子便更加有恃无恐、肆无忌惮;另一方面,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时,市民要学会巧斗智斗,尤其是面对团伙作案时,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万不可鲁莽行事,否则不仅打击不了犯罪分子,也容易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通讯员王朝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