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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珥,澳大利亚华裔,职业商人,“非职业”历史学者、中国近代改革史研究者。
官商通鉴
大清国中央,对于官僚体制的腐败,并非没有足够的认识。在1898年发行国债“昭信股票”时,中央就明确规定:“倘各州县印委及经手劝集之人有藉端扰累勒捐者,准人告发,或别经访闻的确,即分别治罪”。中央所期望的,是官民的自愿认购,但是效果并不好,自愿认购者寥寥。康有为日后曾总结说,公债之所以在中国暂不可行,是因为“中国官民之隔膜久已,谁信官者?”
梁启超也系统地总结了发行公债的5个条件:一、政府财政上之信用孚于其民;二、公债行政纤悉周备;三、广开公债利用之途;四、有流通公债之机关;五、多数人民有应募之资力。“五者缺一,则公债不可得而举也。”这5条,在发行“昭信股票”时,其实无一具备,尤其是第一条“政府财政上之信用孚于其民”,正是大清国政府最为稀缺的资源。
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昭信股票”公债发行,其实从其强行启动的那天,就决定了其必然难以摆脱“超常规”带来的诸如强行摊派的问题。
御史徐道焜切责强行摊派国债:“力仅足买一票,则以十勒之;力仅足买十票,则以百勒之。商民惧为所害,唯有贿嘱以求免求减,以致买票之人,所费数倍于股票,即未买票之人,所费亦等于买票。”无论是否认购公债,都已经受害匪浅。
对此,康有为也抨击说:“酷吏勒抑富民,至于锁押迫令相借,既是国命,无可控诉,酷吏假此尽饱私囊。以其余归之公,民出其十,国得其一,虽云不得勒索,其谁信之”。他甚至认为,发行这一轮国债实在是“亡国之举”!
国债发行失败后,大清国的政府信用进一步走低。“此后虽煌煌天语,悬诸通衢,曰革新庶政、预备立宪,毅然欲见诸施行,蚩蚩者氓皆掩耳而走,反唇相讥曰‘是给我也;是朘我也,是犹之乎昭信股票也。’而莫之敢信,莫之敢应!”
1909年和1911年,清政府都试图发行公债,1911年的公债名称干脆就叫做“爱国公债”,却依然应者寥寥,《申报》感慨地说:“自昭信股票之信用失,而国内之募债难。”
晚清大员汤寿潜直言不讳:“吾民之信朝廷,每不如其信商号。大小商号之设,其就近必有以银存放生息之人,独明诏息借,而吾民反深闭固拒,非民之无良,敢于不信朝廷,特不信官与吏耳!”(《危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