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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规定,个人在禁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该条例,禁止吸烟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该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对其法人代表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五百元罚款:1.不建立禁烟管理制度,不设置禁烟检查员,不开展禁烟宣传教育;2.在禁烟区域不设置醒目禁止吸烟标志;3.在禁烟区域内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的;4.对在禁烟场所、区域内吸烟者不予以劝阻的。同时,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不设置吸烟室又不禁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罚款。
对于阻碍控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控烟执法人员、禁烟检查员、劝阻吸烟人员者,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马庚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