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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知名白酒“沙河”牌42度九龄坛近日因涉嫌商标侵权引发诉讼。“九龄坛”商标持有人某烟酒店老板,将上述白酒的生产商安徽某酒业公司和销售商本市某大型超市所属公司告上法庭。经一审审理,被告酒业公司被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开支4262元;被告超市方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今天上午,市高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王某是山西省一家批发部的业主,主要经营食品、烟、酒、茶。2010年12月14日,王某经核准取得了“九龄坛”文字商标专用权,主要包括烧酒、清酒、含酒精液体等,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12月14日至2020年12月13日。此后,王某并未在商品上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2011年,王某发现本市某大型超市与安徽某酒业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标注“九龄坛”注册商标的产品。同年9月14日,王某在公证处监督下,以175元的价格在上述超市公证购买了“沙河”牌42度九龄坛460ml白酒1瓶。据此,王某以其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上述酒业公司与超市所属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并承担公证费、查档费、购买侵权产品费用共计4262元。
一审审理中,被告超市方辩称,其公司有合法进货渠道,按照商标法的规定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酒业公司则提出,其公司没有将“九龄坛”作为商标使用,“九龄坛”仅是公司封坛原浆白酒系列的产品之一,是酒质原料和品质的特点,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对王某商标权的侵害。而且其公司以九龄坛作为沙河封坛系列产品之一,早在2009年就已经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沙河”牌42度九龄坛460ml白酒是被告酒业公司封坛系列酒的主打产品之一,“九龄坛”文字系作为该商品的名称使用。“九龄坛”并非白酒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属于对酒的质量、功能、特点的直接表示,也并非唯一表示。故被告酒业公司对“九龄坛”的使用不属于对注册商标正当使用。虽然王某尚未在酒类商品上实际使用“九龄坛”商标,但被告酒业公司在王某取得商标权后在相同商品上,将与该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可能会在今后误导相关公众,妨碍王某注册商标的正常使用,故被告酒业公司构成对王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鉴于该公司使用“九龄坛”商品名称早于王某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其对“九龄坛”的使用没有攀附王某商标的故意和侵权过失,况王某在注册商标后没有实际使用行为,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存在实际损失和不良影响,故不支持王某要求被告酒业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但王某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了相应的费用,被告酒业公司应予赔付。
被告超市方销售的“沙河”牌42度九龄坛460ml白酒的行为亦构成对王某商标权的侵犯。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尚不足以认定被告超市方知道其销售的商品系侵权商品,故该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王某不服,以一审判决对部分事实认定错误,且在确定损失方面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上诉至市高级法院。
今日法庭上,王某一方提出,酒业公司无法证明其是从2009年5月1日推出“九龄坛”白酒的,所以一审法院认定“酒业公司使用九龄坛商品名称早于王某申请注册商标时间”是错误的。同时,王某认为,一审法院以商标权人是否具有“实际使用行为”来判定损失是否存在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截至发稿,庭审仍在进行中。(记者孙启明通讯员李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