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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大力发展小型微型企业特别是其中的科技型、创业型、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本市推动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改善民生、促进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昨天,市政府出台《关于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二十项措施。值得一提的是,为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本地企业,初始融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
在建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机制方面,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融资租赁机构发放融资租赁额,专业保理机构发放保理业务额,专业保险机构办理融资保险额,凡是面向本市小型微型企业的,由市财政按当年年末余额比上年年末余额增加部分(上年年末余额若低于2011年年末余额,则按当年年末余额超过2011年年末余额计算增加额)对以上机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年末余额每增加1亿元,市财政奖励30万元。
在实行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方面,对商业银行发放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可不纳入存贷比考核。商业银行可将单户授信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在鼓励连锁加盟行业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方面,简化投资小型微型连锁经营企业登记程序。凡不需要前置审批,或设立配送中心和连锁经营门店的,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中心)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对连锁经营企业和各类经济功能区需一次性申请设立(变更、改制)多个企业的,提供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要件、统一程序、统一办结的团体化登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