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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对患有智力残疾的人,如果监护人监护不力,该怎么办呢?日前,本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名智力残疾女子的叔叔以自己的姐姐在对侄女的监护期间侄女两次离家出走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将侄女的监护人变更为他本人。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女青年罗燕系智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为肆级。其父早已死亡,其母走失,后被法院宣告死亡。从2003年开始,居住在河北省香河的姑姑担任罗燕的监护人,但罗燕却居住在天津。2006年,罗燕在姑姑不知情的情况下离津,并于数月后到香河,与姑姑一家共同居住。但在2010年,罗燕不辞而别,和他人去了黑龙江,而姑姑却不知道她的去向。直到2011年,她才回到天津。
这些情况,引起了罗燕叔叔的不满,他决定通过诉讼的方式,将罗燕的监护权变更为自己。他在庭审中称,罗燕智力残疾、父母双亡,而自己的姐姐作为罗燕的监护人不尽监护责任,致其两次离家出走,因此申请将罗燕的监护人变更为自己。而罗燕姑姑的代理人却表示,2003年,罗燕的叔叔曾书面放弃监护罗燕,而其姑姑多年来尽到了监护责任。罗燕两次离家均是被拐骗走的,她的姑姑及时报了警。故不同意申请人罗燕叔叔的请求。庭审中,法官对罗燕进行了单独询问。罗燕表示,愿意居住在天津,由叔叔担任其监护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监护人罗燕虽系智力残疾,但残疾等级仅为肆级,对自己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辨认能力,应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本人要求由叔叔担任监护人,法院予以参考。罗燕的姑姑在监护期间罗燕两次离家却不知其去向,未能尽到监护职责,故对罗燕变更监护人的申请,法院予以准许。最后法院判决,被监护人罗燕的监护人由其姑姑变更为叔叔。
法律链接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需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依据上述规定,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在发现监护人监护不力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监护关系。(涉案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