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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入罪,惩戒家暴
同样致力于推动反家暴立法的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自2000年开始从事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倡导、研究培训工作。
据反家庭暴力网调查,在我国城乡,有34.7%的妇女遭受到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全国妇联与国家统计局第三次妇女地位调查显示,有24.7%的妇女遭受过家庭暴力的侵害。
中国法学会教授、反家暴网络主席陈明侠指出,家庭暴力对人身的伤害是分等级的,人身伤害属于刑法处罚的范畴,由于80%的伤害程度属于轻微伤害,达不到刑法自诉最低达到轻伤害的要求,使大量加害者在实施暴力后,得不到法律的惩治,逍遥法外。
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一般被定义为“家务事”,只有当造成人员伤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才会介入。
但是,由于家庭暴力犯罪主体存在于家庭成员之中,具有范围上的局限性,多为家庭中的强势群体,而当弱势群体遭受家庭暴力时,往往碍于脸面,“家丑不可外扬”,不敢声张,进而导致悲剧的发生。
此外,家庭暴力犯罪有别于一般的故意伤害案件,其行为发生在关系最为紧密的家庭成员之间,可谓“最深爱的人伤得最深”,对受害人而言,无论是身体还是心灵均是重创。
陈明侠表示,单独设立家庭暴力罪,可以对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害的加害人将其入罪,施以低度刑,如缓刑、监外执行、假释、拘役、罚款、社区劳动、强制心理矫治等措施,有效发挥法律的威摄作用和惩治作用。
“对于那些伤害达到轻伤害以上程度的加害人,可以同时运用刑法和家庭暴力法进行治罪。”陈明侠说。
明确惩罚措施,激活保护令
近年来,随着家庭暴力案件的增多,为受害人发放人身保护令的情形并不鲜见。但是,无视保护令,继续骚扰、伤害受害人的情况却比比皆是。
“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发放保护令,是防治家庭暴力政策中重要的措施。人身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为预防受害人进一步受到伤害采取的法律举措,具有法律效力。加害人不予执行,即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惩处。”王行娟表示。
她认为,设立违反保护令罪,可以对提出过保护令要求,而未提起法律诉讼的受害人,在加害人违反保护令时给予惩治,以达到保护受害人的目的。
不过,专家同时指出,保护令的实施,需要有配套的惩罚措施以保证其执行。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零二条对妨碍民事诉讼的执行者,作出了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但是这个条文与家庭暴力保护令的执行,不能完全衔接。保护令由于涉及人身安全,具有低度刑的性质,违反者可能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只有作出明确的惩罚措施,才能真正发挥保护令的作用。”王行娟说。
(来源: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