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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规范消费类预付费服务合同行为,记者从天津市工商局了解到,市工商局对外发布了《天津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合同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12年6月1日开始实施。
《意见》要求在营业场地上,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对免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采取合理的方式,明示提请消费者注意。经营者悬挂证照,经特许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企业标志的,还应当明示特许凭证、特许期限及特许人联系方式。经营者因停业或注销需解除合同的,应当在暂停营业15日前以店堂告示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意见》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消费者不要求解除合同的,有效期限相应顺延或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办法。
《意见》规定在签订合同时,经营者应当根据交易的特点,以书面形式与消费者签订预付类合同,内容应包括:服务地点、服务时间、服务方式、使用权限、价格标准、优惠条件、服务标准、使用商品品牌、有效期限或次数、遗失补办、退费转让及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等事项。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将口头承诺写入书面合同。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经营者应当保存提供服务的明细记录至交易关系终止后满两年。储值性或计次性预付费服务的明细记录,应当由消费者签字确认。
另外,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服务以及使用商品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变更服务地点、调整主要经营项目、擅自提高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参照《意见》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业协会申请调解解决,或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记者晁丹 通讯员王毅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