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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名女生报名参加MBA强化培训班,教育公司承诺如果学员经过其培训,未被任何学校录取的,全额退款。结果,该女生在当年的考试中名落孙山,找到教育公司要求退款却遭拒绝,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教育公司提出,女生分数已过线,是因其自身原因未被录取。日前,河东区法院审理本案后,依法支持了女生诉求,判决双方解除协议,教育公司退还女生教育培训费1.1万元。
2010年12月16日,山东女生秦某与本市一家教育服务公司签订MBA强化培训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秦某自愿接受教育公司提供的强化服务,参加MBA联考课程的强化,并委托该公司代理其完成此课程考试的报名事宜。合同生效当日秦某须以现金方式向教育公司支付半额强化费用(人民币1.1万元整)。另一半费用在考试结束两天内支付。”双方还约定:“秦某需服从教育公司的强化管理制度,配合公司的强化工作,教育公司则需协助秦某至少达到MBA考试的国家最低录取分数线,且秦某服从调剂并经调剂成功被录取后,教育公司完成约定义务。秦某按合同约定按时参加了教育公司组织的强化服务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后,且考试分数达到国家最低录取分数线,但因教育公司原因,而未被任何学校录取的,在全部录取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教育公司退还秦某强化费2.2万元。”
合同签订后,秦某向教育公司支付培训费1.1万元,教育公司为秦某提供了培训服务,秦某在参加当年的MBA考试时取得了205分,通过当年的分数线200分。考试结束后,秦某并未被所报考的华东农业大学录取,经教育公司调剂后,秦某又到武汉工程大学和西安科技大学参加复试,但秦某的姓名并未出现在这两所学校的复试名单中。至该年的MBA录取工作结束时,秦某未接到任何一所大学的复试通知,同时也未向教育公司交纳剩余的1.1万元培训费。后秦某将教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协议,退还培训费。
诉讼中,教育公司提出,根据合同约定,秦某应在考试后的两日内向教育公司支付其余1.1万元培训费,但秦某一直没有支付,违反了合同约定。而且,秦某未被录取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她的学历不符合规定,没有录取资格,所以教育公司不应退款。答辩后,教育公司又提出了反诉请求,要求解除其公司与秦某的培训合同;秦某给付其公司剩余培训费1.1万元。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按合同约定:原告在通过考试分数后,如果服从调剂并经调剂成功被录取后,被告方完成约定义务。现原告达到分数线并且同意调剂,但并未被任何学校录取,从而被告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原告要求退款的诉求符合约定,应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的原告未被学校录取系原告自身原因一节,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培训机构,其应当熟知报考MBA研究生的资格条件,在原告开始报名时就应当对原告各项条件进行仔细审查,避免产生在通过考试分数后,因其他原因而不能被录取的情形。况且合同中对此并没有详细具体的约定,被告不能以此作为否定其没有完成合同义务的理由。因此,该抗辩理由,法院不予认定。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