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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小区卫生状况不佳,出行秩序混乱,电梯故障更令人心惶惶。其中一名业主拒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由于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到位,故对其主张的全额物业服务费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欠费”业主支付其中的90%。
某物业公司2009年与开发商签订《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开始为塘沽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1年7月,业主陆先生开始拒交物业费。2012年3月,物业公司将陆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1.2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交纳201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物业费共720元。
庭审中,物业公司表示已依约履行物业管理服务。而陆先生辩称,自己不交物业费是有原因的——小区内照明不好,电梯故障已成常态,电梯内卫生状况不佳,草地里面都是野草,根本起不到美化作用;更重要的是,外来车辆随便进入,物业的不作为使小区秩序十分混乱。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标准应与其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相一致。原、被告间存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承认电梯存在滑梯现象,亦认可小区卫生存在瑕疵,可知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故对其要求被告支付全额物业服务费的请求不予全部支持,酌定支付90%。综上,一审判决,陆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物业公司648元。 律师说法:物业服务不到位也不应一分不交
击水律师事务所鲍宏声律师认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基本原则即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物业公司尽责地完成管理和服务,业主按约足额交纳物业费。本案中,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和服务中存在不到位情况,违反了合同约定。但陆先生不交物业费的行为,亦不应得到法院支持。首先,服务没有达到一定水平,并不是没有服务和管理;其次,物业管理的职责很多,包括但不限于陆先生所辩称的那几项;最后,陆先生作为业主之一,物业服务合同对其具有约束力,陆先生负有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
鲍宏声指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记者解金钊通讯员郭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