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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对“半路夫妻”当年带着各自的儿女组建新家庭,近年来因闹家庭矛盾,继父在外租房居住,状告两名继子女索要赡养费。日前,经本市红桥区法院审理,以形成抚养赡养权利义务关系为依据,并考虑双方当事人经济状况,一审判决两名继子女给付继父赡养费。
刘大爷和张大娘是一对再婚夫妇。30多年前,二人各带两个子女一起组建新家庭并共同生活。如今,老两口都已年过八旬而且体弱多病。近年来因闹家庭矛盾,刘大爷在外租房居住,为索要赡养费将两名继子女告上法庭。
原告刘大爷诉称,两名继子女自十几岁时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含辛茹苦抚养他们长大,并帮助他们成家立业。原告现患多种老年疾病,每月需花大量医疗费用。原告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仅靠微薄退休金无法维持正常生活。二被告对原告生活及病情不管不问。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700余元。
二被告辩称,母亲张大娘同样年迈多病,且无任何收入来源,二被告要承担母亲的医药费和赡养费。原告自己有2000多元的退休金并享有医保,原告自己的亲生子女应给付赡养费。二被告各自家庭也有下岗失业、供孩子上大学等经济负担,生活拮据无暇顾他,均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原告与二被告之母登记结婚时,二被告尚未成年,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形成了抚养与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原告年迈多病,要求二被告给付赡养费,予以支持。结合原告今后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二被告的收入状况,一审判决二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00元。(记者冯琳通讯员温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