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网讯:一男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屋,办完过户手续后,却得到两份房屋产权证。原来该房是由两套相邻的一室房打通而成。该男子认为,根据楼市限购政策会影响其今后购房,而拒绝支付中介费。一审法院驳回中介公司诉求,二审时法院根据该男子在过户时应对两个产权证的事实有充分认知,故判处其支付中介费用。
男子周某去年10月通过中介公司购买郑某位于河西区某小区的房屋,约定支付中介费1万元。房屋过户后,周某意外地得到了两份房屋产权证,一套房的两室分别登记在不同的产权证上。周某认为,中介公司未向其说明所购买房屋之套数,故意隐瞒房屋状况,应属重大过失,由于现行的楼市限购政策,自己今后购房会受影响,于是拒不支付中介费,被中介公司起诉。
原审法院认为,中介公司作为专业性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对交易标的物的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披露,而不应只是转述产权证上面记载的“系一套两室房屋”内容。中介公司的居间行为,对被告今后财产获取及处分可能构成不当的限制性影响,损害了被告的利益,其居间行为有明显过失,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诉求。
一审宣判后,中介公司不服,上诉至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院认为,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所记载的涉诉房屋位于“天津市河西区某公寓33-202-203”的内容,与郑某在交易时所持的涉诉房屋产权证书登记内容一致;从书面证据判断,无法确认中介公司在居间过程中存在对涉诉房屋产权证书误读,或为获利之目的故意隐瞒真实信息的事实,而周某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此外,周某在办理涉诉房屋过户手续时,应对房屋登记为两个产权证的事实有充分的认知;其选择继续交易,应认定为对限购政策影响其今后获取及处分财产权利行使的接受及认可。现周某以此为由拒付中介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判处周某支付中介公司中介费1万元。(记者陈遇冬通讯员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