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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对夫妻因琐事矛盾分居多年,互不谅解。如今孩子长大成人,双方第三次对簿公堂终于离婚。
1990年,李某与何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登记结婚,生有一个孩子。随后,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丈夫李某曾于1996年和2006年两次上告法院要求离婚,因妻子何某不同意,两次诉请均被驳回。自2006年开始,李某离家到别处居住,二人婚后承租的公产房由何某和女儿居住。如今女儿已经上大学,何某将离婚诉状提交至法院。
原告何某诉称,被告李某离家出走多年,不尽任何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后所住公产房由原告承租居住,被告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依法分割;被告应给付以前拖欠的及今后孩子上学、婚嫁等所需抚养费和教育费。
被告李某辩称,与原告分居期间曾支付孩子抚养费、教育费共2万余元,后因下岗生活困难未再付。现同意离婚,要求将婚后住房判由被告承租居住,已支取的公积金存款用于租房不同意分割,账户余额同意分割。
红桥区法院经审理准予原、被告离婚,一审判决被告已支取的公积金存款及现有公积金账户内存款余额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所住公产房系原、被告婚后取得,权利应共享,根据该房权属性质及双方各自实际情况,宜由被告继续承租居住;被告按双方认可的市场价格给付原告50%的经济补偿,由原告自行解决住房。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今后孩子抚养费及教育费,因孩子现已成年,该主张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支持。(记者冯琳通讯员温金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