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8月8日,本市召开深入推进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会议暨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9月1日起,本市《天津市机动车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正式启用,同在本市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各方车辆同事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并且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自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不受车辆损失金额限制。对应当自撤现场而未撤除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除现场,并对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依法一并处以200元罚款。
截至今年7月份,本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226.5万辆,高峰时段主要道路上交通压力越来越大,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堵塞现象十分突出。为此,本市于2008年建立了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机制,大力推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收到了良好效果。会上,市公安交管局与天津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天津市机动车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扩大了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范围,明确了非快处中心工作时间发生的符合自行协商处理条件的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简便了当事人办理保险索赔环节,保障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新办法》中还规定了对应当自撤现场而未撤除,造成交通拥堵行为的处罚办法。
《新办法》规定,对于同在本市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之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单车损失在2000元以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并且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自行撤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如事故各方车辆同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当事人也应立即自行撤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不受车辆损失金额的限制。对于造成人员伤亡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以及事故车辆不能自行移动等四种情况,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新办法》为简便当事人办理保险索赔环节,进一步明确了非快处中心工作时间发生的符合自行协商处理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并向保险公司报案后,由保险公司派出查勘定损人员,会同当事人对事故损失进行确定,并签署《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定损协议书》,当事人无须到交警大队或快处中心处理。同时,根据各区县交通事故实际发案情况,在我市原有快处中心的基础上,在东丽、北辰、华苑产业园区增设三家快处中心,以满足事故当事人的需求。为了保障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办法》明确规定了发生符合自行协商处理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共同签署《协议书》后,因一方当事人故意不处理或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其他方当事人可持《协议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办法》还规定,对应当自撤现场而未撤除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除现场,并对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依法一并处以200元罚款。(记者赵颖妍 吕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