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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对夫妇驾车出行途中在路边停车,妻子开车门时碰倒了旁边一辆电动车,造成骑车老人摔伤。夫妻俩垫付了老人医疗费用,后双方就营养费和护理费的赔偿问题产生争议而对簿公堂。日前,本市红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10年年底的一天清晨,赵某驾驶私家车与妻子韩某一起行驶至丁字沽三号路时在路边停靠。此时,年近八旬的刘某骑着电动自行车正沿丁字沽三号路行驶。韩某开车门下车时,车门碰撞了刘某的电动车,刘某倒地受伤。经认定,赵某、韩某分别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刘某不承担责任。经诊断,刘某肩部、肋骨等多处骨折。因后续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刘某将赵某和韩某告上法庭,索赔营养费2000余元和护理费7500元。
二被告辩称,对于事故的事实和责任没有异议。事发后,其已经为原告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并支付了三个月的护理费共4500元。原告主张其他费用,愿承担合理合法部分。
本案第三人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同意在交强险的限额内依法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原告主张营养费为2000余元,二被告表示同意承担,予以确认。关于护理费,原告未提交需要护理的医嘱等;但是考虑原告年过75岁,且多处存在骨折,受伤初期由一人护理确有困难。法院酌情认定,原告受伤后第一个月需两人护理,其后两个月需一人护理,共计产生护理费6000元。二被告已为原告支付了三个月护理费4500元,应从原告损失中减除;故原告护理费损失为1500元,应由第三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一审判决,第三人保险公司向原告刘某赔偿护理费1500元;被告赵某和韩某向原告赔偿营养费2000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记者冯琳通讯员温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