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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东丽区人民法院采取多项措施降低调解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数量,收到了显著的效果。
东丽区人民法院通过对近年来院内进入执行程序调解案件的分析,总结出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漠,恶意调解;迟延履行风险小;调解法官对调解自动履行督促不力等多种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原因,法院根据这几点原因,制定出了相应的措施,以降低调解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数量。
东丽区人民法院首先狠抓调解案件质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前预测债务人履行调解协议可能性,对无法自动履行的坚决不予调解;强化违约责任和担保条款的适用,引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设定迟延履行责任或设立担保条款,督促债务人及时、主动履行义务。
其次,东丽区人民法院还格外注重调解协议的当庭履行。对于涉案标的不大债务人有能力履行的案件或者虽然存在一定的困难但经过努力能够全部履行的案件,提前做好当事人工作,析法明理,争取当庭履行。
此外,东丽区人民法院还建立了督促履行机制,延伸了调解法官审判职能,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及时用电话、短信等方式督促债务人,提示债务人按期履行。(天津政法报 陈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