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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凡是企业有严重违法销售药品或保健品的行为,企业名称和信息将被列入药监系统“黑名单”,同时向消费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记者上午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的《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本市目前正在制定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的具体操作方案,并根据国家要求统一实施“黑名单”制度。
以下行为将入“黑名单”
据了解,《规定》明确指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如有以下违法行为将纳入“黑名单”:
一、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
二、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或者其他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医疗器械造成严重后果,被吊销相关资质证书的;
三、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
五、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六、因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其他因违反法定条件、要求生产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或者具有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同时,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受到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处罚的责任人员,也将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
“黑名单”公布管理方式
根据规定,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在政务网站主页的醒目位置设置“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其查办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在“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予以公布。公布期限届满,“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的信息转入“药品安全‘黑名单’数据库”,供社会查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办理药品、医疗器械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将对照“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的信息进行审查。对“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公布的违法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责令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