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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民诉法明确规定了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为我们进一步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近年来,我院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进行了有益探索,建立了“协调、联席会议、执行息诉息访”三项机制,取得了良好效果。2009年以来,我院共纠正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不到位案件8件8人,其中怠于执行案件7件7人,执行错误案件1件1人。
对于因地方保护或部门保护所造成的执行难问题,我院民行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主动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遇到的问题,为执行工作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与法院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开民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商讨解决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的方法,遇到突发或应急事件时召开临时会议,通过灵活多变的方式,更加有效、直接地解决执行难问题,及时掌握法院执行中的情况,利于开展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建立执行息诉息访机制,对于被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工作不理解并到我院申诉的,我院与法院一起做好申诉人的说服解释工作,维护被执行人的权利和法院正确裁判的既判力和执行力。
刘某认为法院错误执行她的工资和奖金,对法院的公信力产生质疑,遂来到我院申诉。检察官经调查发现法院确实错误执行了刘某的财产,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纠正法院执行错误,保护了刘某的合法财产,做好了解释息访工作。
实践证明,三项机制一方面加大了检察机关与法院的沟通和联系力度,为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创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另一方面完善了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取得了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