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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因单位没有向自己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一名员工以单位违反相关法律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索要自其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两个月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支持了该员工诉求。
男青年沈某于2008年12月进入本市一家超市工作,并与超市上级单位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11月,沈某的女儿出生,2012年1月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此后,沈某要求单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遭到拒绝,遂向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但仲裁部门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未受理沈某申请。沈某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位支付其2012年1月至2月的独生子女奖励费10元。
庭审中,被告公司辩称,其公司注册地为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员工福利制度均是按照开发区的相关政策制定的。根据开发区的相关政策,原告可以在其所在街道办事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其公司同意协助原告办理手续,但不同意给付原告该奖励费。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原告被派往公司分支机构工作,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国家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公民积极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而制定的奖励制度,即凡是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均可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现原告与被告公司尚存劳动关系,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4条规定,被告公司作为原告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原告支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被告辩称其公司内部福利制度是根据开发区的有关政策制定,只需协助原告到其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手续,无需向原告给付该费用,该理由无法律依据,不能免除被告公司向原告给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义务。结合原告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时间,被告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2012年1月、2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给付原告2012年1月至2月的独生子女奖励费10元。
法律链接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