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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市民购买二手车后,驾车上路行驶,不想途中遭遇原车主拦截,其经了解才知,该车系犯罪分子从原车主处诈骗所得,此后又几次转手。案发后,涉案车辆已退还原车主,而中间两名不知内情的购车者为挽回损失,相继提起返还购车款诉讼。
2010年1月,市民卢某以抵押名义,用3万元价款从男子肖某处购得一辆一汽大众宝来牌轿车。同年11月,卢某为该车办理了相关车务手续,并投了保险。2011年8月,卢某又以抵押名义,将该车以3.35万元价格转卖给了刘某。同年8月底,刘某驾车行驶至西青区解放南路时意外遭遇他人拦截。拦车者武某、徐某自称车主,并称此车为被诈骗车辆并当即报警。公安机关将该车扣押后,经查证实拦车者确系车主,遂同意武某将车辆提走。事发后,刘某为挽回损失,将卢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购车款。后经法院调解,确定由卢某退还刘某3万元。鉴于此,卢某又找到了肖某,并提出肖某隐瞒上述车辆的事实真相,将有争议的车卖给了他,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为维护合法权益,卢某也提起诉讼,要求肖某返还购车款3万元。
诉讼中,被告肖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答辩。红桥区法院经审理另查明,2010年2月2日,公安机关对李某合同诈骗的立案决定书证明该车是李某诈骗而来的,后转到被告肖某手里。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被告肖某将涉诉车辆以3万元价格卖给卢某,但由于肖某对该车没有所有权,所以双方签订的抵押协议无效。原告于2011年8月将该车以抵押名义卖给案外人刘某,卢某收取刘某的交易款已确认返还。故对卢某要求肖某返还购车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肖某返还原告卢某购车款3万元。
法律链接
《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