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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黄浦区法院举行非公有制企业涉诉案件审判白皮书发布会,通报非公企业在设立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陈琪 摄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非公有制经济企业涉诉案件审判白皮书。白皮书显示,仅去年,黄浦区法院就受理非公企业涉诉案件近800件,在同期商事案件中占比高达近八成。
这些纷争反映出非公经济蓬勃发展,也反映出一些非公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忽视经营风险,给非公企业的健康成长带来了不利影响。
瑕疵设立埋下重重隐患
A美容护理公司是由翁女士姐妹投资设立的私营企业。几年前,宋女士和华女士约定,双方分别出资10万元和5万元参股经营该公司。
根据有关政策,如果以注册地房屋产权人名义申请成立公司可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因此这家美容公司在工商登记时,并没有将宋女士等人登记为股东,而是仅把公司住所地房屋的产权人翁女士姐妹登记为股东。
公司成立后不久,宋女士就因经济问题与其他几名投资人发生纠纷,宋女士为此向公司提出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但遭到了拒绝。她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美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坚持认为,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东仅为翁氏姐妹,对宋女士入股经营事宜公司并不知情,因此无法确认其股东资格。对此,宋女士也拿不出相关证据。
据了解,像宋女士这样的“隐名出资”,在非公企业设立过程中并非个案。
“‘隐名出资’所带来的法律风险是显而易见的。”黄浦区法院副院长陈建伟告诉笔者,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协议无法对抗第三人,若名义出资人违背协议,实际出资人虽可寻求合同法上的救济,但很难获得对公司所应享有的权益。
不仅如此,笔者在采访中也发现,大量因“隐名出资”而产生的纠纷中,隐名出资人对公司的股东权完全系于名义股东的个人诚信,双方之间往往只有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实际出资人甚至面临无法获得合同法上救济的法律风险。
与“隐名出资”损害出资人利益不同,非公企业设立过程中的虚假出资现象则可能蕴藏着更大的隐患。“非公企业股东虚假出资现象的泛滥,将严重威胁市场诚信。”陈建伟一针见血地指出,股东虚假出资已成为非公企业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由此而引发的权益纠纷也在不断增加。
陈建伟介绍说,实践中虚假出资的表现形态并不相同,有的是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有的是对非货币出资不办理产权转移、不将出资物交付公司使用等。但实质都是通过虚假出资以获得真实的股东地位,是企业设立过程中股东的一种欺诈行为,对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权益都将造成损害。
“家族制”管理易致治理失衡
黄浦区法院在调研后发现,目前非公企业在经营管理中,绝大部分都采用“家长制”或者“家族制”的管理模式,企业的经营权、管理权、决策权高度集中于投资者尤其是企业主手中。这种单层次的治理结构在保证经营主体具有充分经营自主权的同时,也显现出其本身的弊端。
“‘家族制’的管理模式在创业初期具有一定的优势,企业能针对市场变化灵活做出决策,但随着企业经营范围、规模的扩大和涉及领域的拓展,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集中不仅造成企业所有者不堪管理重负,而且容易出现公司治理失衡现象。”陈建伟分析说。
美泰公司是一家由梁某一手创办的家族企业,梁某不仅是公司的股东,还一手打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经过多年努力,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并又投资设立了环球公司。环球公司仍采用家族式管理,由梁某全家作为股东。
业务范围的扩大使梁某不堪重负,她决定放手将环球公司交由儿子和丈夫管理。梁某削弱了对环球公司的管理,丈夫和儿子却逐渐对美泰公司的监督管理采取不配合的态度,拒绝向美泰公司提供任何财务资料及其他重要资料,甚至将环球公司的有关经营管理、财务账册擅自搬离公司经营地。
为缓和家庭矛盾,梁某与丈夫和儿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梁某及其丈夫持有环球公司的股份,梁某的儿子及女儿持有美泰公司的股份。本想着公司就此可以重新步入正常发展轨道,不料却引发了股权转让纠纷,最终导致闹上法庭。旷日持久的诉讼不仅让一家人反目成仇,更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造成了重大影响。
“美泰公司所采用的‘家族制’管理模式在非公企业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陈建伟告诉笔者,“家族制”管理不仅容易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失衡,而且由于股权结构单一,股权构成上的个体化、家族化、集中化,还将对企业的规模扩张产生不利影响。
管理薄弱频遭“不白之冤”
上海某机电合作公司是一家非公企业。机电合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先生在开展批发业务时,聘请了朋友郑某帮忙,并任命郑某为业务经理。由于关系较好,陈先生把企业对外采购、销售业务委托郑某管理。
然而,经营过程中,双方产生了矛盾,企业遂与郑某终止了劳动关系。之后郑某利用离职后手上仍存有的加盖公章的空白采购合同书、介绍信等,继续以机电合作公司名义从一家供货商处提走了50万元的货物,并以企业的名义出具了收据。不久,机电公司被告上法庭,要求偿还货款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涉及表见代理的问题,尽管在企业内部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在对外关系上,只要离职人员持有企业加盖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介绍信等相关材料,足以使相对人相信他有代理权,他的行为即构成表见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由企业承担。据此,法院最终判令机电合作公司偿付供货商某金属公司货款50万元。
笔者注意到,在黄浦区法院发布的非公企业涉诉情况白皮书中,这样的纠纷大量存在。
“一些非公企业员工流动频繁,但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却没有跟上,造成非工企业‘代人受过’的情况频频发生。”
为此,陈建伟提醒非公企业,在员工离职时,应及时收回全部空白合同书、介绍信、授权书等,并在第一时间以有效的书面形式通知相关业务往来单位,以避免相关法律风险的发生。
民间融资的巨大风险
几年前,周女士经人介绍,得知上海有一家茶艺公司为吸纳资金扩大经营,正向消费者推销一种普洱茶投资项目。消费者可委托该公司购买紧俏的普洱茶,并在一段时间后委托该公司进行销售,从而获得很高的投资回报。
为此,周女士和其他几十名消费者一样分别与这家公司签订了普洱茶《委托销售合同》、《委托陈化储藏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周女士购买枣香七子饼普洱茶十件,计420片,总共3.2万元;周女士委托茶艺公司陈化、储藏满一年后,由周女士向茶艺公司提出委托销售申请。茶艺公司在接到书面申请6个月内完成委托销售。
可之后,茶艺公司并未兑现承诺,仅返还周女士1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茶艺公司存在不实宣传,具有过错,故判决解除合同并返还周女士的投资款。
周女士的官司虽然赢了,但之后的执行程序并不顺利。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曾委托专业机构对涉诉的普洱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最低价格仅7元,根本无力支付消费者的投资款。茶艺公司还因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目前银行对非公企业的贷款要求一般都很高,一些非公企业在难以向银行贷到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就转而采取民间借贷、私募、职工入股、引进风险投资者等其他途径进行融资。”陈建伟不无担忧地指出,这些融资方式都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如在民间借贷中若对借款对象不加限制,盲目扩大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就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引进风险投资者更可能会在合作过程中因股份增持、股权结构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旁落他人之手。
“更为严重的是,一些企业在没有抵押物的情况下,采取以互相保证的形式进行贷款担保。一旦其中的一家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就会危及到其他互相担保的关联企业,造成连锁反应。”陈建伟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