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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标示交易价为2.3万元的工地临时建房买卖协议,实际交易价却是3.2万元。后由于买家因故退购,与卖家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卖方拿出协议试图赖账,但买家最终出示收款条,让事实水落石出。日前,西青区法院一审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合法有效,房子不能退,交易价格应以合同上约定的为准,判决陈某返还王某9000元。
陈某在一处工地上建造了50平方米的活动板房。2011年10月,王某找到陈某欲购买,二人签订买卖协议,约定价格为2.3万元,但王某实际给了陈某3.2万元。王某准备利用活动板房开小卖部,后因故未成,其找到陈某要求退钱,陈某不同意。
王某将陈某告上法庭,王某表示,所购房屋系违法建筑,陈某隐瞒事实,双方协议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请求法院判决买卖协议无效,陈某返还现金3.2万元。陈某辩称,活动板房就是工地上的临时建筑,双方签订合同时王某是清楚的,自己只收了2.3万元,买卖协议有效,应继续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买卖协议书,虽然合同约定的标的是房屋,但是该房屋实质是临时搭建的活动板房,非传统意义上的不动产,原告的购买目的是进行小商业经营,追求的是在特定时间、环境、区域内的使用价值,双方的行为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等价有偿原则,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买卖协议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被告认可只收取2.3万元,但原告提供的收条中载明收取了3.2万元,因此被告意见不予采信。被告在实际收取3.2万元的情况下,又书面约定活动板房价格为2.3万元,按照书证的证据力大于言词证据的证据力的原则,应认定价格为2.3万元,被告应返还多收取的9000元。而原告购买活动板房后,未能按照预期设想使用,非被告责任,经营风险由原告个人承担。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现金9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记者解金钊通讯员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