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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在商业往来中因碍于情面“先开发票再付款”,货主没想到对方收到票后却“赖账”,70万元货款难以讨还。日前,历时三年的诉讼,货主陈亮(化名)的诉讼请求最终获法院支持。
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民行处检察官崔真介绍,陈亮经营一家包装制品公司,2002年开始为同村李阳(化名)经营的食品厂加工包装用的纸箱板。多年来,二人业务往来频繁。之后李阳提出,为方便起见,由陈亮先把一定数额的发票开出来给他,随后再付货款。陈亮觉得不妥,但碍于情面还是答应了。然而李阳并未及时付款,反而拖欠70万元。陈亮的资金链出现危机,公司面临停产,几次催促李阳还钱,李阳总是避而不见。
无奈之下,2009年陈亮将李阳告上法庭。庭审中,陈亮提供多年来由李阳签收的送货单,证明李阳欠货款70万元。李阳却拿出陈亮开出的增值税发票,证明自己已“付钱”。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中,被告方签收的送货单虽能证明被告已收到原告为其加工货物的货款金额,但原告为被告开的发票,按常理应能证明原告已经收到被告相应的货款金额。因此,既不能证明双方已发生的总业务金额,也不能证明被告是否拖欠原告货款。原告仅凭现有证据要求被告偿还货款,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陈亮败诉后,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民行处审查后发现,商事往来中常会发生开票方在对方未给付货款的情况下,根据对方要求开出增值税发票的情况。所以,发票不能作为货、款结清的直接证据,遂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申请依法再审。此案发回重审后,基层法院重新认定证据及事实,最终以双方业务货款单为结算凭证,日前判决支持陈亮诉讼请求。
崔真提示,商事往来中,当事人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行业交易规则。本案中,如果陈亮坚持先收款后开票,就不会引发这一诉讼,也不会给投机者可乘之机。(记者解金钊通讯员袁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