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天津北方网讯:预订婚宴并交付定金后想更换酒店,索要定金未果。日前,经工商部门调解,酒店返还消费者一半定金。律师称,依照法律中规定的“定金”含义,酒店是可以依法不退还定金的。
2011年9月,郑先生到某酒店预订2012年10月2日的婚宴。双方签订《合同书》,约定婚宴20桌,每桌2000元,合同价款为40000元;签订合同之日交定金6000元,合同自签字之日生效。2011年11月,郑先生更换了工作单位,又认识不少朋友和客户,于是打算增加婚宴桌数,并更换档次更高的酒店。
郑先生于2012年5月告知酒店,双方解除合同,并索要已交的定金6000元,遭到酒店拒绝。后工商部门介入调解,郑先生表示,虽是他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但酒店并没有为他的婚宴进行任何实质性工作和投入,因此酒店没有任何损失。酒店方则认为,应按照合同办事,不退定金。经过调解,酒店最终同意返还郑先生3000元。
定金保护守约方利益
击水律师事务所吴凤颖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中涉及定金问题。我国《合同法》中有规定:“当事人为保证合同顺利履行,一方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里的“双倍返还定金”,即为合同法上所称的“定金罚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本案中,郑先生与酒店针对婚宴签订了《合同书》,且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都有依照合同履行的义务。郑先生单方违约,责任不在酒店方,依照法律规定郑先生应承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的不利后果。
对于定金的数额,《担保法》中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案中,主合同标的额为40000元,郑先生交的定金为6000元,这个额度低于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条款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郑先生认为,酒店没有任何实际投入而不应留取定金。但实际上,郑先生预订完场地和婚宴后,酒店方无法再承办别人预订的婚宴,无形中已对酒店形成不利。因此,郑先生违约后,酒店完全可以依法不退还定金。(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