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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小两口离婚后,女方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到原住所搬运属于自己的财产。没想到搬运过程中,双方就应搬走哪些物品发生厮打。民警赶到现场后,男方父亲突发心脏病,并于当日在医院进行了冠脉支架手术。事后,双方就医疗费的赔偿问题产生分歧并闹上法院。日前,法院终审宣判此案,认定女方亲属的厮打行为与男方父亲突发心脏病有因果关系,判决女方亲属赔偿男方父亲各项损失的80%。
陆强和黎萍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二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关于财产分割,双方约定电视机、洗衣机等物品归黎萍所有。两天后,黎萍带着几名亲属来到原住所搬运离婚时约定其所有的物品时,就其应搬走哪些物品的问题,黎萍的亲属与陆强的父亲和妹妹发生争执,双方进而动手并互相厮打。厮打中,陆强的父亲、妹妹与黎萍的两个亲属身体均有不同程度损伤,后黎萍报警。民警到场后,陆强父亲突感心脏不适,并被随后赶到的120救护车送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心肌梗塞,当日即实施了冠脉支架手术,之后住院7天,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扣除社保报销后共计1.5万元。陆强妹妹当日也被医院诊断为脑外伤后神经官能反应,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为治伤花费医疗费等2000余元。另外,黎萍的两名亲属也因脑外伤后神经官能反应和身体软组织挫伤等共计花费医疗费1500余元。
病情有所缓解后,陆强父亲和妹妹将黎萍的两名亲属告上法庭,索赔陆强父亲及妹妹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5.3万元。对此,被告一方反诉原告方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500元。
两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与陆强之父心脏病突发有因果关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二被告应对其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陆强之父自身患有心脏病等多种疾病,加之年岁已高,本人应当对自身健康尽注意义务,在双方的争执厮打中,其客观上放任了自己的愤怒、激动等情绪的延续,对疾病的发作也有过失,故二被告应对原告陆强父亲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法院终审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陆强父亲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1万元,赔偿原告陆强妹妹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2000元。陆强父亲、妹妹赔偿二被告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1500元。(记者陈遇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