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网讯:一位老人九年来未从其四名子女处得到赡养费,无奈下求助法律援助中心,最终在律师帮助下打赢官司。日前,南开区法院一审判决,四名子女须依据各自经济承受能力和老人的实际需要,以及本市居民消费性支出等因素,每月支付母亲赡养费。
张淑珍(化名)今年87岁,膝下有两儿两女,老伴已去世12年,本人无任何收入来源,也不享受低保。张淑珍住房于2003年拆迁后,其将拆迁款赠与长子和次子各32000元后,随二女儿共同生活。张淑珍曾经要求儿女们每月各给付赡养费1000元,但四名子女对此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至今九年仍然得不到解决。
日前,张淑珍在邻居陪伴下求助于南开区法律援助中心。法援中心指派律师作为张淑珍的代理人,将她的四名子女告上法庭。南开区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原告要求四被告承担赡养义务,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的长子和次子在原告房屋拆迁后分得了原告拆迁款,理应多承担赡养义务。
依据原告实际需要、四被告经济承受能力、原告希望住养老院的愿望、本市居民消费性支出等因素,法院一审判决,原告的长子和次子每月各给付赡养费500元,长女和次女每月各给付赡养费330元。(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