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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今年1至9月,本市法院审理赡养类案件473件,审结409件,与去年同比下降7.62%。据介绍,赡养案件的下降,体现本市尊老、爱老风尚进一步提高。在今年审理的案件中,老人和子女的纠纷类型多种多样,法官表示,希望年轻人多为老人着想,尽量避免纠纷。
案例一 继母抚养俩兄弟 理应被赡养
张奶奶是杜军和杜明的继母。她与现在的丈夫于1975年结婚,当时被告杜军和杜明分别为7周岁、5周岁。被告杜明招婿到女方家落户。2000年4月,原、被告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二原告曾向本院提起诉讼。法院同年6月做出判决,对二原告的生活及医疗费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由于二原告年龄增长,生活能力差,患病吃药于经济上有困难,二原告认为再按原判决标准执行,二原告已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故再次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二原告结婚时,被告杜军和杜明均未成年,原告张某虽系继母,但对该二人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故其二人对张某应尽赡养义务。被告杜明以其招婿到女方家落户为由主张少承担赡养义务,该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二被告按张奶奶亲生子女的标准给付赡养费。
案例二 物价上涨 赡养费应提高
年过七旬的赵爷爷和老伴有五个子女,均已成家。两位老人年事已高,且没有经济来源。他们曾向法院起诉,经调解,三个儿子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20元,现因物价上涨等因素,原定数额已无法维持二原告的生活,故他们提起诉讼,要求五个子女每人每月给付二原告赡养费80元。
法院认为,对老年人物质上的供给、生活上的照料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的生活水平,二原告要求的五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80元,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三 兄弟闹矛盾 也应养父母
王大爷和周奶奶是夫妻,他们有四个子女。老两口为三个儿子分别建了房。1992年4月8日,他们的两个儿子王立和王成达成调换房屋协议,后因产生矛盾,致使未能履行协议。王立和王成对父母产生意见而拒绝给付赡养费。老两口因此提起诉讼。1992年,法院判决,由王立、王成给付父母生活费、粮食和煤等。多年来,他们一直按判决规定履行赡养义务。2011年周奶奶患脑血栓,后又胯骨骨折,一直瘫痪在床,王大爷也年老体弱。2011年,王立将父母居住的三间房屋拆除,后将父母另行安排房间居住。王成与王立因此产生矛盾,进而影响到二原告的赡养问题。王大爷和老伴将他们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王成、王立因兄弟之间的矛盾而影响对二原告的赡养是错误的,应予批评教育。二原告主张在被告王立处居住,被告王立虽不予认可,但基于他将二原告所居住的三间房屋拆除的事实,其理应负责安排好二原告的居住问题。最后法院判决,王成、王立每月给付父母生活费和粮食。二原告在被告王立处居住至终年,由被告王立、王成等人按次序伺候。
老人维权的三种公证手段
公证作为一项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法定证明制度,与老人的生活发生着越来越密切的联系。记者从司法局公证管理处了解到,老年人公证意识逐年提高。在往年公证中,办理公证数量最多的是遗嘱公证。2010年本市公证处共办理遗嘱公证1400余件,去年1800余件,今年截至目前共办理近1500件。
遗嘱公证,宜早不宜迟:市民赵大爷今年65岁,昨天一大早来到河西区公证处咨询。赵大爷说,老伴去世后,他一直与小儿子生活在一起,由小儿子和儿媳照顾他的起居。他想等自己百年之后,将房产留给小儿子。“虽然四个孩子感情不错,可我担心我走之后,他们因为这点财产闹别扭。”公证员仔细询问了权属状况,告知赵大爷可以为其做一份遗嘱公证。本市河西公证处的公证员表示,最常遇到的情况是老人在身体健康时没有及时立遗嘱,而到后期出现影响行为能力的疾病时再想立遗嘱,会出现困难。
婚前财产公证,老人再婚的保障:林大娘与老伴今年都六十多岁,两年前两人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用他们的话说,如果没有做这项公证,两个人可能无法成为合法夫妻。据了解,涉及婚前财产等方面的因素往往成为老年人再婚后的疑虑,担心自己辛苦赚来的家产落入“外人”手里,不少儿女更是极力反对。婚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既能让双方子女安心,也能为解决日后夫妻之间、子女之间的矛盾提供合法依据。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有助于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主要是对老人和扶养人之间的赡养继承关系进行公证。扶养者对老人生前进行赡养,如果完成协议中的赡养义务,将可以依法获得老人的财产。对协议进行公证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双方都有一个约束。最后,本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工作人员提醒老年人,对特定事项办理公证,有助于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新报记者张家民实习生信华通讯员张晓敏史庆艳杨仲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