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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一审法院指出,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民政工业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妥善保管和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及时转移职工档案的义务。
而现在武先生档案下落不明,民政工业总公司又未向法院提供将武先生档案转出的有效证据,因而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应赔偿武先生的损失。
此外,法院还指出,武先生在发现档案丢失后,积极寻找档案,他并没有放弃权利,因此诉讼也没有超过时效。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赔偿原告武先生6万元。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档案应移交新单位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办理调动、聘用、核算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乃至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以及享受养老保险福利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
作为用人单位的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在武先生离职后,应按相关规定妥善将他的档案移交给新的用人单位,现武先生档案下落不明,民政工业总公司未提供证据将其档案移交给其他单位,因而对由此给武先生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因此,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