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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国家赔偿法》与检察工作的衔接
新《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对检察人员的执法观念提出更高要求,逮捕权和拘留权的行使应更加谨慎,检察机关的赔偿义务可能加重等。对此,检察工作如何抓住这一契机,做好衔接,维护公平正义,笔者有以下几点想法。
(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中央提出的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们党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最新理论成果,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活动的灵魂和指导思想,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全局,指引着各项工作的发展方向。检察机关在适用新《国家赔偿法》进行法律监督活动时,要始终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做到五个必须坚持:一是必须坚持依法治国这一核心内容,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二是必须坚持执法为民这一本质要求,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各项检察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三是必须坚持公平正义这一价值取向,不断提高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四是必须坚持服务大局这一重要使命,努力为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五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根本保证,确保检察工作永不偏离正确的方向。检察队伍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要造就高素质的检察队伍,就必须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胡锦涛总书记曾经指出:“理想和信念是思想和行动的总开头、总闸门,理想的滑波是最致命的,信念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因此,在面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时,就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不断提升法律监督能力
新《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不断提升履行法律监督的能力。
1、不断加强与发展理论研究能力。理论对于实践的意义不言而喻。然而,长期以来,法律监督理论在我国法学研究领域处于薄弱地带,目前仍然处在有待于快速发展与完善的境地。新《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是理论研究成果成为法律的一个典型事例。这与高检院从舆论到措施加大了引领法律监督理论研究的力度分不开。然而,新《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时,对于如何界定“严重后果”和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目前尚无明确标准,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积累经验并由相关部门制定司法解释加以明确。这需要检察干警通过在实践中调查研究,对实践再认识,发现问题与不足、发现规律、总结经验,不仅要有“根据法律的思考”,而且要有“关于法律的思考”。检察干警通过摄入与更新知识,提高理论水平和素养,在此基础上进行广泛地交流,不断加强与发展理论研究能力,才能尽快弥补法律的漏洞和空白,增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能力。
2、不断实践提升法律监督技能。新《国家赔偿法》的颁布需要通过大量的实践经验来提升对其应用的能力。法律监督能力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各种要素的综合与外化,其养成和提高有赖于法律监督技能的提高。而技能的提高需要一个较长的养成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磨练、积累。在实践中,加强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协作与交流,从中汲取其他国家机关宝贵经验,以加快技能的提高。
(三)正确贯彻实施,全面履行法律职责
新《国家赔偿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主要的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同时又是法律监督机关,在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方面,责任重大。以国家赔偿法为依据,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指导,全面履行法律职责。
1、外部制约加大,自侦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一是确认程序取消,检察机关需要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等行为。以前对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一般通过检察机关的善后处理程序或申诉程序办理,而新《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办案期限较短,程序简单,同时规定孳息损害赔偿,这将大大吸引当事人通过赔偿来解决问题,以追究合法权益的最大化。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根据具体案情,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来进行,避免违法行为发生。二是人身健康权赔偿案件举证责任倒置,检察机关需要文明办案、规范办案。举证责任倒置的结果,就是如果你不能提出证明不是办案机关造成伤害或死亡的原因,那么直接推定是办案过程中造成,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对检察机关的文明办案、规范办案提出更高的要求。三是违法拘留羁押赔偿的确立,办案部门要依法适用刑事拘留措施。注意对到期的案件及时变更相应的措施,不能超期羁押。这也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转变工作理念,把尊重和保障人权放在首位,树立强烈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执法为民意识,不能简单地将拘留作为一种侦查策略或震慑犯罪的手段来对付犯罪嫌疑人,防止错案的发生。
2、羁押责任加重,侦查监督工作需要进一步严格把关。新《国家赔偿法》扩大了羁押赔偿范围,从仅仅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扩大到只要有“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无罪”就要承担错误羁押的赔偿责任,赔偿程序也进一步畅通,取消确认程序,当事人可以持不认定有罪的法律文书直接申请国家赔偿,这就要求侦查监督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增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逮捕案件质量。
3、审查起诉工作与赔偿工作关系更为密切,对办案质量提出更高要求。一方面公诉部门要进一步严格依法适用不起诉条款,因为新《国家赔偿法》明确对存疑不起诉要承担赔偿责任,对绝对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可以免责。因此公诉部门在作出决定时就应该考虑到有关赔偿责任的后果,慎重决定。另一方面,二审改作无罪的由一审法院单独赔偿,一审法院在作判决时将更为慎重,公诉部门需要进一步提高起诉质量,依法有效指控犯罪。
4、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加强保护,不可偏废。在我国,各类案件的发生都是社会矛盾的一种客观反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在法律监督活动中,检察官运用法律处理案件实际上是在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寻求被害人人权保障与犯罪人人权保障的平衡是世界各国司法制度的基本走向,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和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因此,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要依法证实犯罪,又要注意排除嫌疑还公民清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法律追究;既要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又要依法保护受害人的人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当前,刑事被害人得不到加害人赔偿的现象比较突出,一些刑事被害人家庭非常困难,需要予以经济救助。在认真贯彻实施新《国家赔偿法》的同时,要进一步做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并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纳入工作考评范围。从长远来看,要更好地开展救助工作,应当制定全国性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律,使救助工作能够获得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新《国家赔偿法》适用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以此为契机,全面法律赋予的职责,促进公正执法,维护公平正义。一方面牢固树立依法赔偿观念,积极主动地做好赔偿工作,特别是要坚决破除有罪推定、疑罪不赔的思维,切实做好刑事赔偿工作。另一方面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国家赔偿法的严格贯彻执行,更好地保障赔偿请求人依法实现自身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公正廉洁执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陈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