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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女子在去一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上班途中,因为雪后路滑,意外摔倒受伤。其后,虽然在其店外摔伤的那家公司以及女子所在的单位都对她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补偿,但该女子对此并不认可,两次上诉坚持要求继续得到赔偿。最终,两审法院均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2010年1月3日10时50分,某商贸有限公司职工、女市民赵丽(化名)在去往解放南路一家用电器店上班途中,在某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解放南路店外,因雪后路滑,不慎滑倒摔伤。后赵丽到医院诊治,被诊断为:左内外双踝骨折,胫距关节半脱位,左下肢胫腓联合分离,随即进行了手术治疗。治疗后,经过协商,某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给付赵丽36316元护理费和交通费。另外,赵丽的部分医疗费通过“工伤保险”得到解决。在此情况下,赵丽并不认可,于是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某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赔偿其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三万余元。她的主要理由是,受伤后其在住院期间,曾与某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一员工以及她本身所在的单位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约定其他两方在住院期间每天共同补贴给她伙食费35元整。另外,她是在上班途中摔伤的,属于工伤。而且,某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没有警示标识,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两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均认为,公民合法的人身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他人不得侵害。赵丽在去往某电器公司解放南路店的上班途中,因下雪路滑摔倒,对此某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和某电器公司解放南路店并未构成侵权,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某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给付赵丽护理费等,并不构成其对责任的自认,不能据此认定其应当承担责任。赵丽是在从事经营活动中身体受到伤害的,因此其所在单位某商贸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该公司此前已依据法院的民事协调书给付赵丽24000元,且某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也已给付赵丽经济补偿36316元,所以赵丽要求被告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向她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依法予以驳回。(记者王学军通讯员刘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