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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本市一名3岁男童在幼儿园被热水烫伤致七级伤残,父母将幼儿园园长和当班老师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8万元。近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园长赔偿烫伤男童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万余元,当班老师不承担责任。
2011年9月,3岁的明明在幼儿园吃午饭时,打翻热水瓶被烫伤,随后送往医院,医生诊断为“烧伤35%,深Ⅱ,面部、躯干、四肢、臀部。”在此期间,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事后,司法医学鉴定为:身体遗留烫伤瘢痕符合七级伤残。
明明的妈妈王女士多次找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因幼儿园未在教育部门登记,王女士将园长郭女士和当班老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明明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告郭女士开办的幼儿园学习期间被烫伤,被告郭女士无证据证实其对明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其作为该幼儿园业主,应当对明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郭女士提出明明被烫伤是当班老师李某没尽到管理责任所致,但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对此不予采纳。故判决被告郭女士赔偿明明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14万余元。被告李某对本案赔偿之债不承担责任。
一审宣判后,郭女士不服提出上诉。其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明明是其幼儿园学生与事实不符,且其未收取明明任何费用,属私人看护行为,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全部诉讼请求。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明明在被告经营的幼儿园被烫伤,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现郭女士称其系义务帮工,侵权行为系李某所为,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因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陈遇冬通讯员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