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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深入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市国土房管局召开保障性住房档案管理工作会议,要求各区县年底前完成全市保障性住房的建档工作。
据了解,住房保障档案分为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和住房保障房源档案,纸质档案应当同步建立电子档案,同时确保“房”、“户”对接。
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指正在轮候和已获得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的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为: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住房状况和收入、财产状况证明、诚信申报记录等相关材料;审核材料包括审核表,审核部门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住房状况和收入、财产状况等审核记录;实施保障材料包括轮候记录、实施保障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货币补贴协议等相关材料;动态管理材料包括对住房保障对象基本情况和住房、收入、财产状况等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审核材料,不良信用记录及违规行为查处材料,变更或者终止保障等动态变更材料。
住房保障房源档案指已分配使用的保障性住房的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为:基本情况材料包括房屋来源和权属证明材料,房屋地址、所属项目或者小区名称、保障性住房类别、房号、户型、面积等情况记录材料;使用管理情况材料包括房屋承租人、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租金收缴,房屋购置人、购置价格、产权份额,租售转换、上市交易,房屋入住、退出交接手续等情况记录材料。
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根据相关规范整理立卷,在申请人获得住房保障后三个月内完成归档。纸质的住房保障对象档案保管期限,在住房保障期间顺延至终止住房保障后为长期;纸质的住房保障房源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住房保障电子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住房保障档案信息利用制度,利用住房保障档案信息,为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分配、复核、退出等管理工作服务,为房屋管理、使用、维护提供依据,为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供支持。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住房保障档案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规范公开和查询行为,依法保障住房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查询、利用所获得的档案信息不得对外泄露或者散布,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损害住房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首席记者邵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