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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冯先生赴日本旅游前交了20万元出国押金,归来后旅行社却迟迟未还给他。日前,冯先生将旅行社告上法庭。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方须返还押金,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冯先生的利息损失。
2011年冬,冯先生与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塘沽的一家门市部签订旅游合同后,赴日本参加“全景6日游”。出行前,冯先生向门市部交付了出国押金20万元,双方约定归国后2~3个月内退还。但到达期限后,门市部并没有返还押金。冯先生将该门市部和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一同告上法庭。
冯先生称,其报团时按门市部工作人员要求提供了资产证明和单位证明,双方签订了《押金合约书》。但旅游回国后找门市部协商时,工作人员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押金。冯先生要求二被告共同返还押金20万元,并赔偿逾期给付押金期间的利息损失。
庭审中,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辩称,该门市部是个人挂靠在其公司名下的,公司每年向该门市部收取管理费,因此只同意在收取挂靠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审理查明,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门市部隶属于该公司,为其分公司。
法院认为,原告与该门市部签订的旅游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实际履行。现返还押金期限已到,该门市部应当返还押金。其履行义务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应当赔偿损失。因门市部系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综上,一审判决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冯先生押金20万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间的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