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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市红十字会获悉,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公民身故后人体器官捐献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昨天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器官捐献者的近亲属在病情救治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可以优先排序;民政部门免除捐献者基本丧葬费用等一系列措施,保障捐献者权益,扩大捐献者范围。《条例》的出台为本市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保驾护航。
《条例》规定,自愿捐献器官的市民可以到市红十字会及其委托的区县红十字会进行登记。红十字会建立的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将记录捐献登记、器官获取、器官分配、器官移植等捐献全过程的完整信息。市区两级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登记工作,向社会公布登记机构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公民有器官捐献意愿的,应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登记机构表达捐献意愿,并办理登记手续。捐献意愿表达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应当尊重其捐献意愿。捐献意愿登记后,本人可以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登记,同时有权查询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中的本人登记情况。捐献意愿表达人生前未明示不捐献人体器官的,其身故后,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死者的人体器官。
此外,捐献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病情救治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可以优先排序。民政部门将免除捐献者的基本丧葬费用,并为丧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市红十字会设立专门基金,对经济困难的捐献者家庭实施人道救助,并提供适当人道关怀。同时,相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捐献者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尊重捐献者的尊严。市红十字会应当向捐献者亲属颁发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设置捐献者纪念设施,定期组织开展悼念活动。(记者张静孙毅)
本市37人完成身后捐献
挽救70余名垂危患者生命
记者从市红十字会获悉,为保障人体器官移植健康有序发展,本市去年初在全国率先成立了专门机构——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截至目前,全市已有37人在身故后捐献出自己的器官,挽救了70多名垂危患者的生命。
据了解,从2010年3月开始,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联合在天津等11个省市,启动了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目前试点范围已扩大到16个省市。天津作为首批试点,在全国率先出台了《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进一步规范本市人体器官捐献的各项工作。据悉,具体捐献工作将由市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负责捐献的组织协调和推动。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器官捐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捐献登记、捐献见证、捐献颁证、人道救助、缅怀纪念等工作。各级政府及民政、交通、公安、财政等部门给予支持。
目前,全市共有第一中心医院、总医院、泰达心血管医院、第三中心医院、医大二附属医院等5家医院获得部市两级人体器官移植资质认定,在移植病人的数量和移植手术质量方面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市第一中心医院肝脏、肾脏移植的患者生存率、围手术期死亡率以及并发症的发生率等指标均已接近或达到世界移植技术发达国家的水平。
此外,目前器官捐献工作的重心仍是扩大宣传。市民在报名成为器官捐献意愿表达人之前,最好先征得近亲属同意,以便于将来可以按照捐献人自身意愿实现捐献。在实际工作中,有70%-80%的潜在捐献者都是因为家属的原因最终无法实现捐献。“最大的阻碍还是人们的观念,此外就是人们对于器官捐献工作不够了解。”市红十字会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同时,器官捐献一般要求捐献者年龄在65岁以内,且器官状况良好,从这个角度来说,突发意外死亡捐献者的器官利用率相对高些。截至目前,本市已完成捐献的37例供体中,利用器官数量依次为肾脏、肝脏、心脏、胰腺,挽救了70余名垂危患者的生命。(记者张静孙毅)
